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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调查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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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资产调查报告关于城市资产运营情况的调查报告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查报告

XX年xx月《中国青年报》报导了**市正阳河、老都一处、松花江大饭店、紫罗兰摄影社、光明眼镜店等12家国有商业企业,完成了国有资产退出改革,退出的国有有形资产总额近3亿元,变成清一色民营股份制企业。而在改革转制中,这些国有商企的资产均由该市商委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经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后确定其价值。评估的内容只针对

资产调查报告3篇

有形资产,对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均未评估。对此,经济专家表示了忧虑。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历来没有被十分重视,在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这一问题应该被提出并值得高度注意。

商标、商号还不是无形资产的全部。现代会计理论认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了企业资产的总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看不见,摸不着,人们无法直接触摸到的隐形存在的资产。所以它实质上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某种法定权利、特权或优势的固定资产。拥有这些资产的企业,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从而使企业获得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我国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由国有企业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 对生产经营与服务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 遵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还应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设计等工业权;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等。

一、导致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流失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无形资产的特性是导致其易流失的客观原因。

1、无形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性上直观反映,只能存在于在观念中,因而它极易被人们忽视。在改制中,就会存在低估和不确认无形资产的现象。有些无形资产如企业形象、自创商誉、厂商品牌等没有加以核算和反映,在对外的财务报告中也不加以说明;或者无意或有意忽视转制企业的专有技术、专门人才、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对于商誉等无形资产也不加以确认等等。常常会由于遗漏这些无形资产项目而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

2、不稳定性。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在其可以为企业带来超过一般企业的盈利水平。但这种盈利水平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依赖于人为的估计和判断。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受环境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也是一样,特别是进入了知识爆炸的时代,技术进步加速,对无形资产可使用年限(主要是带来超额收益的年限)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技术型无形资产,很可能一项无形资产才开发出来就走向了淘汰。这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从而影响到在企业转制时对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计价做文章,操纵价格,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导致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流失的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资产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作为企业重要资产的无形资产,其作用是可以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它应当是企业经营者关注的焦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作为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无形资产的状况优劣以及是否完整、安全与其经营业绩评价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经营者对无形资产缺乏关注,其现实表现为淡薄的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保密意识和缺乏对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而面临转制时,由于经营者占大股的政策,使得经营者在企业资产的评估问题上又成了名副其实的“当事人”,更是很难要求其公正地来对待本就容易被其他人忽视的无形资产了。

2、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不稳定性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但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仍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评估市场尚不能有效运行,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统一的权威性标准,转让无形资产的价值缺乏合理的评估和认定,使得不少接收方利用资产评估这一手段与少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谋",来人为地操纵无形资产价值,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由于缺乏对评估机构的有力的监管,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惩处,使得评估作价问题导致的无形资产流失成为其流失的一个主要渠道。如在价值评估中,由于评估机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加之受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的影响,使得评估结果"弹性"很大,对无形资产的估价有些"随心所欲",低估无形资产的行为就有了发芽的温床。

3、缺乏有效的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改制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的上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监管无力,不能注意保护。在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估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考核和监控没有无形资产的指标,缺乏奖惩制度,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经过这些年的建立、修订和完善发展,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有所发展,但相对于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法律法规仍存在着滞后性,尚不能完成全面保护无形资产的需要。如,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缺乏对产权交易中无形资产计价、评估、转让的审计监督,缺乏相应的审计法规和制度支持。

针对以上主客观原因,在转制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有企业转制之前,即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

1、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要有用法律手段确定无形资产的意识。

企业无形资产要及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权利。这是使自己的无形资产获得法律保护和外商承认的先决条件。在法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财产权。要主张权利,首先必须依法享有权利。企业对自己的无形资产必须及时依法到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去登记注册。如专利要到专利局,商标要商标局,土地使用权要到土地局,企业名称要到工商局。企业应重视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国外注册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如果企业转制,还有可能有外资参股,企业的经营者要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团体定提供的简便程序,节省费用的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国际注册。

2、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有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保护机制的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了建立相应的企业无形资产保护机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发达国家大型现代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1XX年以上的历史。国家经贸委决定在“xx”期间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机构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科技和经济结合。所以,在依靠无形资产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全方位管理,自觉运用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企业首先从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着手,不断提高企业依靠无形资产的效益贡献率,同时,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又懂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员工队伍。

二、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当中,

1、开展对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全面管理;应充分关注自身无形资产的价值,加强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应实施无形资产的监管,及时的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经济寿命、资本化率进行评估和确认。

2、规范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严格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①申请立项。

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无形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获准立项后,再和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签定委托评估协议。

②调查核实。

在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的前提下,受托事务所对无形资产的相关数据、文资料,特别是产权关系,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技术成熟度等是否真实可靠作出鉴别。

③评定估算。

根据对评估对象的调查核实后的全部数据与资料,进行全面权衡和整体性综合分析、计算设计编制明晰的评估报告书。

④验证确认。

评估报告书交委托人后,委托方在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随着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科技经济一体化步伐日渐加快,以及我国正式加入wto,无形资产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增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已提上企业的日程。我们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关注,改变过去有形才是资产的认识,结合企业的特点做好无形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

关于城市资产运营情况的调查报告资产调查报告(2) | 返回目录

关于城市资产运营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刘中华

城市资产运营就是指利用城市自身功能吸纳资金,把城市的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运用市场机制,进行优化配置,使城市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过程。在无形资产方面有城市的品牌、文化、人文素质、软环境建设等,在有形资产方面包括土地、矿藏等,怎样充分发挥这笔资产效应,利用它来为城市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带动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是当前各级政府普遍关心和探索的永久课题。调兵山市从1998年开始在土地、客运市场、城市载体以及无形资产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系列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

一、城市资产运营情况

1、城市国有土地资产运营方面

土地是最大、最根本的城市资产。据测算,我国目前国有土地资产总量在25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数倍于8万亿元的其他国有资产。我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起步在铁岭各县(市)、区中是最早的。自99年以来,根据国土资源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和铁岭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国务院4月《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下发以来,我市开始着手运作这项工作。为了做好招拍挂工作,市政府先后召开了四次市长专题办公会和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如何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为保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增加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我市于7月成立了"铁法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制定了《铁法市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铁法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铁法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铁法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领导小组",并于8月在国土资源局建立了"调兵山市土地交易市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交易。,我市成立了"城市资产运营领导小组"。今年以来,对轻工街市场、调兵山市场等地的成功运作,有力地吸收了大量城市建设资金。1998年到现在,我市共挂牌出让国有土地17宗,收取土地纯收益3800余万元。

2、城市无形资产运营方面

市城市无形资产运营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尝试,一方面,户外广告牌匾。我市成立了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和《户外关高牌匾招投标实施办法》。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向外省市扩展,目前已有几个准备投资设立户外广告牌匾的商家(华惠广告公司、顺峰公司等)。调兵山大街、仿古街、铁秀路等街路和立交桥两侧已经设立了多种类型的户外广告牌匾。另一方面,公用事业改革。我市公用事业改革的对象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热等。1999年,通过招商引资引来黑龙江鸡西客商投资城市客运,成立了调兵山市客运公司;对供热、供水公司的改革主要是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起,我市自己拿出一部分资金,同时寻求合作伙伴,共筹资7000余万元开始建设我省县级城市中的首家污水处理厂,目前土建工程已经结束,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为了净化市容市貌,保证交通安全,我市对三轮车进行了清理整顿,共取缔人力三轮车600余台、机动三轮车(客运)400余台。同时,对出租车市场进行了整顿,将原来的零乱经营改为集约式经营,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富士公司,后又成立了通达公司和天兴公司,对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并且实施总量控制,目前全市共有出租车680台,每年交纳费用50多万元。

3、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方面

我市具有极其丰富的金文化资源,尽管旅游产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的速度很快。我市成立旅游局,确定了旅游发展思路,在铁岭市旅游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完成了旅游总体规划,重点风景区也都制定了开发建设规划。以来,我市投入近亿元资金完成了兀术城、兀术阁、神龟亭等具有金代特色的旅游景点建设工程及明月禅寺、环山风景路建设工程,同时利用现有的铁煤集团现有的20台蒸汽机车资源,开发了蒸汽机车旅游项目。调兵山风景区通过辽宁省旅游局专家组的考核,被评为国家AA级风景区、省级风景名胜区,蒸汽机车游览区被评为国家AA级风景区,并成功地协办了两届蒸汽机车国际旅游节。兀术城作为"辽金四大古建"之一,成为东亚旅游博览会辽北地区主要代表景点之一。全市旅游总收入6744万元,全市旅游总收入7697万元,比增长了14.13%。

4、城市载体运营方面

我市在城区北面建成了2.96平方公里的城北工业园区,投资1185.3万元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起步区1平方公里基本实现了"五通一平"(道路通、供水通、供电通、排水通、通讯通、场地平)。同时,制订了工业园区专项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外地资金进入。目前,园区内入驻企业14家,资产总金额达9亿元人民币,计划明年5月前达到40家企业。鉴于工业园区的成功经验,为了更好地运营城市资产,今年10月末,我市又在城南拿出10平方公里土地,建设城南工业园区,其中开发区起步区占地5.6平方公里,建成后将主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计划开通中央大街南段和新梨公路两侧,建立工业走廊。

二、存在的问题

1、市、矿两个土地运营并存。我市目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收购、统一供地。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市国有土地大都掌握在铁煤集团手中,而且这部分土地有许多黄金地段,铁煤集团的开发利用(游泳馆、万福源超市等)属改变土地用途。从城市建设改善角度来讲,铁煤集团的建设的确推动了我市的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了城市总体环境。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铁煤集团掌握相当存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行处置使用,对我市土地使用权市场激活、发展又起到相对抑制的作用。从住宅、商业开发,铁煤集团每年都利用其存量土地在建设,要使其纳入全市土地市场整体运营具有相当大阻力。

2、对土地资产运营的研究不够。比如土地市场运作缺乏规划,地块的选择有盲目性和随机性,何时向市场推出何地缺乏科学合理的论证,或者论证经不起推敲;对土地的市场价格缺乏科学合理的论证,非专业人士确定专业价格,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房产隐型交易,必然带来土地的隐型交易,不利于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收购储备制度还不完善,由于缺乏资金,政府不能做到对所有的闲置土地全部收购。

3、金文化开发力度不够。近几年,我们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近亿元资金,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硬件设施,但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游人对"金文化"旅游的需求。景区内没有以"金文化"为核心的景点,而且至今没有一处城市标志性的雕塑,没有一处大型广场,仍不具备接待大型会议、举办大型会展和活动的能力,容留客人能力差,对外吸引力不强。一些大的旅游团和豪华团我市不敢接,大多数游客当天游完当天走,造成调兵山市旅游综合效益难以提升。

4、无形资产开发滞后。现在只局限于户外广告牌匾,虽然调兵山市的户外广告牌匾运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调兵山本身城市的发展有不协调之处。调兵山市城市整洁,"七张名片"聚于一身,而且正向国家级园林城市目标迈进,与之相比,城区广告牌匾就不能充分体现时代性,不能适应人们的欣赏水平的提高。在工作上缺少创新,在广告牌匾的设计上样式单一,只是为做牌匾而做牌匾,缺少功能上的多样。其他的无形资产我们开发利用还不够,例如街路、桥梁的冠名权等,还没有充分开发和利用。

三、几点建议

1、规划先行,确保资产高水准经营。经营是个系统工程,以一整套程序作保障,特别在经营城市上,规划要先行。一是地方经济发展规划要先行,我市地方经济规划是以煤炭资源发展为主,侧重发展建材、食品加工及轻纺等工业,我们必须依据这一发展规划实行科学供地。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先行,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经省政府批准、带有法律性、强制性的规划,因此城市发展、经营城市资产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实现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确保土地收益不再流失。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城市发展建设规划要先行,在调兵山市区内,不论上什么项目建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符合城市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否则不能供地。加快实施"两部"、"三线"的经营战略。"两部"即中心城区的南部和西部,南部是我市城市发展的预留区,区位及相关条件较好,可进行一定规模的商住、无污染的工业企业开发利用。西部属山区,环境较为优美,应重点搞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相结合的旅游开发,从而提升城市的品位。"三线"即沈环线、新梨线和仿古街沿线。这"三线"不论是存量的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相对较多。目前,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以"新梨线"附近的工业园区为中心,公路两侧为延长带,进行工业带开发。我们认为还应在"沈环线"两侧建设高新农业产业开发带,提升调兵山市农业产业形象。仿古街沿线是商贾云集之地,应通过二次开发,将建安处南门到仿古街南口进行整合,甚至可包括"轻工街"两侧铁煤职工住宅一并考虑,按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进行总体安排,综合开发,这样则可使城市黄金地段的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

2、建立组织,统一负责资产运营。城市资产运营涉及方面较多,各自为政必然导致城市资产效益的"缩水"。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政府作为资产运营的主体,还将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城市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资产运营的研究、情报的收集、运营的规划,增强城市资产运营的前瞻性、预见性,提高城市资产运营的整体水平。

3、完善土地市场,盘活闲置地块。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收回,重新出让。加强对改制、破产企业占用地的管理,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是先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办理转让。实施土地置换,实现土地增值。政府可通过土地置换予以合理补偿的方式,将城区内占用黄金地段的企事业单位迁至其它地段或中心城外,特别是对铁煤集团,我们有过与其成功置换的例子,要持积极合作的态度与铁煤集团协调,腾出黄金地段招标拍卖,这样既可实现土地增值,又可以做到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双赢。另外目前亟待开发利用的"来福大厦"、"百货大楼"虽然已由有关商业银行收回,但应从经营城市资产的角度考虑,与银行协商实行最低的价格、最好的优惠政策,盘活这两处以及类似的存量国有资产。

4、创新工作,加快无形资产的开发。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无形资产开发的重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对户外广告牌匾进行监察、管理、处罚,保证广大广告商和经销商利益的同时,应该创新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与广大商家去沟通和协商,让广大商家真正认识到户外广告牌匾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并设计一些样式新颖、独特的灯箱式小型广告牌匾,可以带有一些其他功能的,比如,可以供市民坐下休息的等等。还可以结合街道的特点,增加一些新颖独特的户外广告牌匾。应该加大对道路、桥梁冠名权的宣传力度,加强城市品牌建设,通过提高软、硬环境建设水平,树立"辽北明珠"的城市形象。

5、加强城市功能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上,把"大旅游"思想贯穿其中。对现有的宾馆酒店加强指导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尽快修建一所四星级酒店,提升我市接待能力。积极建设我市旅游规划中的六大部分,即三主三辅(三主:"金文化"旅游、佛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三辅:工业观光旅游、都市农业旅游、城市风光旅游),致力于打造"金文化"旅游品牌,大力开发我市的锁龙沟旅游项目,努力解决我市旅游景点单一问题。尽快在短期内拿出我市一条旅游精品线路,使我市的旅游市场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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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全民所有财产的再组合、再分配,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极为关注,担心一些不法分子趁企业改制之机捞一把,担心国家资产流失,担心改制工作不规范,国家资产流失。许多不法分子将企业改制当做自己致富的一次重大“机遇”,利用改革从不成熟走向成

熟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空隙”,贪婪地掠取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影响到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种:一种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国有资本从一些企业中退出,收回现金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是价值形态的改变。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出现非等价交换,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在对流失资产性质的分析上,既要看到有形资产、物质性资产的流失,也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就是物质性资产的流失,涉及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和转化的形式:

1公款帐外高息转存。有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驻外机构的经理、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截流巨额建设资金存入违规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从中谋取差额,这是对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而一旦涉及企业转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销毁或者隐匿有关帐目,使主管单位无法理清帐目、确定对外债权, 使对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进而成为对所有权的侵犯,给国有资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巨额资金帐外流动,违规帐外经营。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设有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是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了董事长的“一言堂”,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长一人决定,其他董事会成员则变成了摆设,企业负责人将亲属或亲信安插在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等重要部门,直接接受自己的指令,越过董事会和正规财务帐目大搞帐外投资,有的达上亿元,风险非常巨大,帐外经营人不知鬼不觉,一旦损失,则全部归责与国有股或至少由国有、非国有股共同分担,一旦盈利,则为个人或者小集体侵吞国有资产、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更应当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损失,这种流失较之物质性资产流失更隐蔽。

1、无偿对外提供国企专有技术。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偷偷将本企业的专有技术提供给私营企业,派技术人员无偿提供培训、调试服务。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国企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本企业带来竞争压力,造成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萎缩。这种行为往往不引人注目,又没有会计记载可查。时间一长,企业负责人将提供技术、资金算作个人在私营企业的投资入股,从中分取红利。而在转制过程中,又反过来引进该私营企业参股、控股,个人则完成从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占有到对国有资本的侵吞。

2、“老号”等无形资产的流失。有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注重对资产负债等账面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而对“老号”、信誉、商标使用权等,不作计价或仅以很低的价格入股。很多老号企业,因为传统机制的束缚,人员包袱重、经营方式不正确等原因而导致了经营状况欠佳、大量负债的情况,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甚至出现所谓“零资产”转让,完全不考虑几十年、上百年历史沉积的“金招牌”本身就附有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

3、一些原有体制下相对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各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没有能够在国企转让中得到价值体现,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形式。

任何国家为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国家通过掌握和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的是该类和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专营物资、进出口许可证、各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原有国有企业正是掌握大量的这一类资产性权利的主体。在国有资产退出国企经营过程中,国企的该部分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金坛市医药总公司改制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查处)——该公司年盈利数百万元,本身的净资产为1347.16万元,在改制过程中被缩水1044.16万元,以303万元出售给原企业可数领导。改制结束后,有上海商人愿出8000万元高价买下而遭断然拒绝。如此高额差价正是因为该企业拥有多种药品的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拥有了别人无法相比的垄断性竞争权,也反映了原国有企业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大量流失。

二、在对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 既要看到不法分子所采取的各种违法犯罪手段,也要看到一些政策认识、执行问题上的偏差、导致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大大低于实际价值;以及其他一些甚至被披上合法外衣的因素。

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完成从国有企业的资产、股份的形态向政府所持现金、社会公共财富的形态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使资产受到低估,无法借助一个公平的尺度完成等值的交换。

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采取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压低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价,以期在出资入股时大大获利,运用各种会计手法调整帐目,使净资产被非法低估。典型手段主要有:

1、应收帐款做成“坏帐”,压低企业的净资产值。包括在企业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再从债务人处回收予以私吞;在资产评估时,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压低企业净资产值,企业改制开始后再贪污回收“应收账款”。

2、虚设应付帐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帐,提取现金,贪污公款。以购买原材料为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冲账,再全部提取现金私吞。

3、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审计,压低净资产值。有些企业为避开改制评估基准日,躲避评估,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其他公司账上,做成“其他应付款”,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评估后再转回公司账上,作产品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经济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问题认识不到位、制定政策偏差、宽松,和出现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措施,都有可能造成国企资产受到低估。

1、资产评估的随意性和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合理,使国有股份比例降低或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如以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按规定 ,国有资产应按资产重置价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国有资产按重置价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很多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造成国资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2、企业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认识不到位,在改制工作中盲目求进度,工作不细,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不掉”,有意低估或制定过份优惠的政策,比如,对于一次性交款优惠折扣、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折扣过高,这样三优一惠,使本来评估得很低的企业资产更是所剩无几。

3、国有资本的转让,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如果违反经济规律,办事模糊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劣势行业和优势行业,夕阳产业和朝阳产业之间的差异,人为搞一刀切的优惠政策和估价方法,必然也会对优秀的、盈利能力强的国在转制过程中造成巨大的损害。

还有,部分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中对证据审查和运用法律的简单化、随意性会给国有资产的流失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全部过程,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结果的形式与内容。部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果简单按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而不考虑《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会给一些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审计机关在对转制企业审计过程中,往往会连带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于转制前国企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中,项目双方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危害国家利益等问题。审计部门一但发现,下达追款的审计决定书,则会引起施工方与建设方(国企)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负有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如果经审计发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往往将视线转移到合同纠纷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无视审计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殊性和权威性,轻率地作出判决。这样就给项目双方串通起来侵占国有资产留下了缺口,使双方恶意串通掘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三、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时间上分析,最主要的是在近期产权重大变更,国有持股比例大大降低甚至退出的时间手段,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流失问题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一点一滴住逐步累加所致。

我国近期对国企改革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了目标,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大力气,国有股份大比例降低或完全退出,这一阶段,正是不法分子企图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最后阶段,也是最高发时间阶段。但是国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有一些流失问题也是在较长时间内一点一滴逐步累加,在近期暴露出来的,比如:

1、在国企、在合资、合营、股份试点改造(仍由国有控股)的开始阶段,国有股比例计算较随意,帐面上有多少算多少,忽略了或低估企业的土地、房产等;

2、有的国企在国有控股初期,将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产权或股东权益,少计国家股,造成在新增权益分配时,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

3、有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原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相对保密的资金帐户,或小金库帐户;或有部分利润未入帐,这是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但是这部分“秘密”资金在转制过程中往往会首先被“联想”到隐匿审计、评估后非法占有,跨越从违法到犯罪的鸿沟。

这些点滴积累的问题,在近期产权转让过程中不花大力气审计,兜底翻,一旦改制完成,很难再被提及和纠正;

四、对于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最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主管部门、评估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串通,成为侵吞国资行为的主体。

在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中,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层,因为在“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多持股、、职工自愿持股”的原则下,不法的国企经营人员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受益者。用一些不法分子的话讲,就是“省下的都是自己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为规范国企改制,国家、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严密程序:诸如企业改制的申报程序、资产评估程序、政府审核程序等,盗取国资一定程度上又不是不法经营者可以单独完成的“简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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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2-25 15:11:体放大:大 中 小1、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把企业改制作为送人情的机会,私下里向亲友、关系人或企业领导人许诺“这企业就卖给你”。结果既不需要竞价,也无需竞买者。有的企业实行“零”出售,不花不一分钱就能把拥有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买”到手,成为私有企业。

2、评估部门与经营者达成“默契”,蓄意作虚假评估,或者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一些虚假的财务帐册及相关凭证不作细致审核而作出评估。

3、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与一些企业经营者相互配合,将一些需要交纳的管理费等内容,在转制前一次缴清之后数年的费用,使尚未发生的财务活动提前反映到帐上,即由国企交纳改制后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侵吞国有资产。

“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犯罪学》上一个独立的概念,根据违法犯罪分子在特定阶段侵吞国资不同的方法、手段,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了查办和预防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各类渎职犯罪和促使社会各预防主体积极行动,违章立制的内容。通过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具体分析之后,笔者试图从中找出有效的预防方法,即以“按经济规律开展转制工作为根本;以评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为基础;以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配合行使为保证。”

一、出台相关规定按经济规律办事,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转制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治标之策。

1、国有资本为什么要退出,国有企业产权为什么要转让,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市场化竞争,符合市场规律。那么国有资本转让的过程,也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操作,才能体现它的真正价值。国企改制转让的是国有资本(并不是转让资产)——什么是资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手段。资本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的收益,严格地说是"预期未来收益总和的折现值"。未来收益越高,企业资本的价值越高,尽管重置成本可能很低;而企业未来收益越低,企业资本价值就越低。资本的定价既然是对未来进行预期的主观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是有争议的。市场环境下,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不仅取决于其价值,还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也是商品,也不例外。

根据目前国资管理有关法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更多的是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从形成资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很少分析资产供求力量的对比,因而评估的结论仅是资产的价值。只有将要转让的国企股份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真正价值体现,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那么前面所提到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号等)、与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许可证等)的流失问题就在投标、拍卖槌声中迎刃而解,也会使经营者长期、短期及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因为评估仅仅是交易的基本“底线”,企业的真正价值在市场价值规律下得以体现。

2、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整体企业产权不是一种标准化商品其价值量相对大,卖方市场空间相对小,往往双夹杂着一些非资产因素(如人员接收、社会责任等),就需要我们的改制管理部门工作作细。作好宣传,留出相对较充足的转制时间限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瓶颈”限制。

综合考虑上述二点,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与自己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股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改变现有的协议转让的相对暗箱,明确哪一类企业(优质资产)必须、哪一些企业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转让;或者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权融通的中介机构,以“市场化”对抗腐败。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亟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转制之前,转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先行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此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严格把关:

1、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2、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3、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

4、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6、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严格执行“三不过户”原则,即“受让方未付清转让款不过户,贷款担保未解除不过户,内部借款未清偿不过户”;加强过渡期企业公章、发票、房地产证和其他重要档案文件的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流失。

三、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严格管理,实行回避。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上;严禁公司领导层将本公司的相关业务承包或者安排给个人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营,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过程中,公司领导层应自觉让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司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体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关的作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之一。但又不简单等同于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工作,它包含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对由于这些贪利性、渎职性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实行司法救助,挽回损失。这就至少涉及了检察机关多个部门 ——侦查、预防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关部门只有统一协调、有机配合,才能取得“国资保卫战”的最大成效。

1、反贪污贿赂部门、渎侦部门打击犯罪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也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前提;是预防部门开展普遍性预防工作的基础。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但是本文前面所述的侵犯国资所有权、使用权;采用各种手段隐匿国有资产,逃避评估;内外上下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资产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资巨额流失的行为,都能在刑法分则里找到对应罪名。对于这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渎侦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刑事责任。侦查部门高举反腐利剑,严厉查处、打出声威和气势,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是预防国资流失工作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

2、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内容,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以公权予以干预。

① 制发检察建议,并将相关调查证据送往国资管理部门,撤销原产权界定,进行二次改制。

②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国资管理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产权转让行为无效。当事人隐匿国有资产是故意还是过失,隐匿多少,检察机关最有发言权,检察民行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比其他国家机关单独诉讼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③ 民事行政检察对于法院民事审判中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作出的不正确判决,提出抗诉,不使国资无谓流失,并通过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合理调整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运用证据的观念。

如果把检察侦查部门的打击预防比作是扬汤止沸,使之不敢犯的话,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公权干预则是让当事人最终必然无利可图,使之不想犯,是釡底抽薪。

3、检察预防部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也是把侦查部门“打击预防”、个案预防中规律性的内容行业化、普遍化、社会化的专职部门。预防部门从查处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调研和总结出经验、对策,在相关行业中推广,并促使政府制定规范,构筑“不能犯”的防线,扩大侦查、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效果。同时大力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群众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腐败行为的举报,反过来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民行公益诉讼的开展,形成“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良性循环,相互配合打好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国资保卫战”。

自查报告
情况报告
事迹材料
申报材料
社会实践报告
述职报告
述廉报告
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