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 卖 合 同
卖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买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买卖商品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种类、规格、数量
1、种类:
□眼镜,包括
□现金礼券(使用方法参考礼券“使用说明”)
2、品牌:
2、规格(含现金券面值规格):
3、数量:
第二条:产品质量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
第三条:产品价格及合同总金额
1、产品价格:以产品标注的零售价格为准(现金券以券面金额为准)
2、折扣:
(1) 购买正价眼镜折扣为折,如遇甲方产品做统一活动的,以甲方活
动折扣为准。
(2) 现金券的折扣为折。
3、合同总金额:
第四条:预付款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整。
2、若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则此预付款直接冲抵乙方应付货款。
第五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付款时间:
2、付款方式:
3、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等值收款凭证。
第六条:产品交付时间、地点及方法。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法,按下列第
(1)甲方送货;
(2)乙方自提自运;
(3)其他:。
4、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5、包装方式:
第七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法:
3、验收标准:
4、验收异议: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甲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或损坏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产品,或者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2、甲方如提前或延期交付产品,应提前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购买的现金礼券无法在甲方店内使用,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其他: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需方:
供方:
一、 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产 品 名 称规格 型号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货时间 绝缘料 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确保为 “埃克森”品牌及满足该牌号的标准要求,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在48小时内给出回复。
三、交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送货到需方指定仓库并承担所有费用(确保安全运输)。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实际过磅为准,公差损耗在千分之一以内相互不计。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埃克森进口原包装,包装物需要符合环保要求。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埃克森化学技术要求验收,若有质量异议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
八、违约责任: 。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十、其它约定事项:
1、 随货提供埃克森的质保证明。
2、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3、 如需方未及时付款的或供方未按要求及时发货的,除承担每天50元/吨罚款外,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买方:
卖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中国芝麻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
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以52%为基础。如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每增减1%,价格应该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
第三条 商品数量
20xx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溢装或短装5%,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四条 商品价格
每吨100美元FOB上海含5%佣金
第五条 商品包装
铁桶装,每桶净重25公斤
第六条 交货方式
1.至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装运。
2.装运港:上海,目的港:伦敦。
第七条 货款支付
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在中国议付。
第八条 商品保险
保险由卖方代为办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第九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买方在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不合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 买方因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 商检条款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与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与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与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但以卖方损失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包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条款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14日内提供事故发生地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事故的文件,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仲裁条款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