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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样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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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样本 篇1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样本(通用5篇)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样本 篇2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因 (被保证人)与质权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质权人为被保证人与齐 (贷款人)签订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期限 个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被保证人切实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1、出质人在被保证人处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并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股权份额详见《股权质押清单》。

2、被保证人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出质人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本金人民币 (小写:¥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质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

第三条 质押登记

1、出质人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被保证人的股东名册,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出质人无条件将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折价 元与质权人,并在质权人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起3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出质人对股权折价不足以代偿的部分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出质人及质权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的实现以此合同为准,不再另行协商。

2、出质人应予配合质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出质人未在本合同项下拟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2、出质人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3、在出质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出售、转移、质押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处分,也不从事任何对被保证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5、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6、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

7、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和相应的收入证明。

8、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被保证人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9、如出质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 质权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3、有权要求出质人协助避免出质股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权对出质人股权持有状况进行监督。

5、有权对出质人影响被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损害被保证人利益的行为。

6、出质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的,质权人有权与贷款方协商依照法律或约定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并有权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及赔偿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不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向质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反担保范围内全部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

第九条 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被保证人应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第十条 附件

1《股权质押清单》,本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质人(盖章): 质权人(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样本 篇3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XX公司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XY公司

为确保__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甲方与___签订的___《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为了保证甲方的权益,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期限

1.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___。

2.反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反担保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出质人承诺

1. 乙方已就质押事宜征得 ___批准。

2. 乙方保证对质押标的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

3. 质押标的没有被重复抵押,可以流通转让等。

4. 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情形。

5. 乙方保证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质押登记

乙方应在订立合同__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股权证书等相关文件移交甲方保管。

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

乙方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1)乙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2)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六条 处置质押标的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由乙方继续清偿,直至甲方代偿部分得到全部清偿。甲方为乙方代偿债务的资金占用费自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__%计算。

第七条 乙方持有的丽江玉龙雪山印象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单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标的存在争议、重复质押等情况。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标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行为。

第九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份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乙方 (公章) : XY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签约时间: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样本 篇4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样本 篇5

编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

营业地址:

鉴于)与贷款人已及/或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债权币种和额度签署的一系列短期贷款合同(下略为“贷款合同”),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质物

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在 投资 的股权,具体描述如下:

股权金额为 元,经 价值 元 。

1.2本合同质物的范围包括上款所述质物本身及其派生的权益。

1.3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 债权担保和质押

2.1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签订的一系列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余额不超过 (币种)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贷款到期日是指各贷款合同确定的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必等本质押合同担保的所有贷款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到期和贷款人宣布提前到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3 担保性质

(1)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本质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消而无效或可撤消。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借款人和出质人任何变更经营和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2.4 本合同项下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为 %。

第三条 质押和公证手续

3.1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应就质押事宜征得

3.2 借款人或出质人履行完毕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全部债务并经质权人书面认可后,质权人将返还证明质物权利的凭证。

3.3 如果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质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2 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

4.4 本合同和质物所涉及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

4.5 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目前该质物上未曾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其他优先权(除因本合同设定外),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五条 约定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5.1 质物由质权人占管,至本合同终止时为止,并有收取派生权益的权利。收取的派生权益依次抵充收取费用、被担保债权。因出质物产生的代位物或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5.2 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5.3 如债权人认为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部分贷款、增加质押物);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按第7条规定处分质物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

5.4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有权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必须积极配合质权人办理手续,以保证质权人实现质权。

5.5 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5.6 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出质人和出质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内起3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六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6.1 借款人构成贷款合同中任一违约事件的。

6.2 出质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不完整的。

6.3 出质人已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事项的。

6.4 出质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消、破产、件资、分立或其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的。

6.5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七条 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条所述任一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7.1 将用于质押的股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结构变卖或拍卖,用于收回债权。多余的退还出质人;不足清偿的,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应补足差额。

7.2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是贷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生效或充分有效的执行是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先决条件。

8.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按本合同第3.1款规定办妥手续并经公证后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8.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由质权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 (签字)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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