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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设计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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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设计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发包人(甲方):

装修设计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篇)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项执行

(1)包工包料(2)包工不包料(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执行

(1)国家标准(2)地方标准(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2)其他方式: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交纳。

4、增加的工程项目,经双方签署增加协议确认后,甲方应就该增加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增加项目总造价的30%,另外的70%实行分期付款,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如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大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则甲方应按上述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月内。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元,合同继续履行。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元。

3、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为发包方严重违约,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发包人承担元/天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承担元的违约金。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7、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项目变更单

4、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7、工程验收单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保修单

10、发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装修设计工程施工合同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一事,经协商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1.2装修后的使用用途: 第2条 设计内容和范围

双方商定采取:(1)由乙方提供设计方案,即室内装饰装修效果图设计;(2)专业(土建及结构、给水、排水、采暖、消防、机电、强弱电等)施工图设计的第 种方式,具体以乙方签发给甲方的设计委托书或根据乙方口头设计委托内容而整理并签字确认的纪要为准。

第3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设计基础资料

甲方最迟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提交如下:(1)地形图;(2)地质资料;(3)房屋平面图;(4)设计委托书;

(5)根据口述整理的设计委托纪要;(6)房屋结构照片; (7)设计说

第4条 设计收费

4.1双方商定采取:(1)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取设计费;(2)室内各部位装饰装修效果图设计 元/份(每增加一份加收成本费 元);(3)专业施工图设计 元/份(每增加一份加收成本费 元)的第 种方式。

4.2上列设计费合计为元整)。

第5条 设计的阶段及其期限与设计费的支付

5.1定金的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 以作为定金。

5.2设计的第一阶段: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有关设计资料并在实地勘测后10日内,提出设计构想,并形成设计方案平面图(或创意透视草图),由甲方审阅确认后,须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 %, 即 元。

5.3设计的第二阶段:乙方在收到5.2项设计费后的15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平面布置图、天花(砌墙、地台)平面图、效果图及物料样板,由甲方确认后,须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 ,即

5.4设计的第三阶段:乙方在收到5.3项设计费后20日内,完成所有图纸、设计、包括立、剖面图、大样图及物料清单等。

5.5设计修改费:甲方对一经确认的任何一个阶段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将视修改量的大小另行收取设计修改费(其中涉及设计方

5.6外出差旅费: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派员到外地(大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指导、处理设计或施工中的问题等,除了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交通、办公条件外,须向乙方支付1000元/天的费用。

5.7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物料清单,由乙方加盖公章后有效。否则,应为无效,即不对其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6 甲方责任

6.1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时间、项目向甲方提交设计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其中,如果逾期提交,乙方完成设计的时间随之顺延;如果因提交的资料有误或对其提交资料提出修改,而导致设计返工,须另付设计修改费。

6.2对未经甲方确认或未付清设计费的图纸不得索取带走。

6.3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修改图纸。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尤其是影响房屋结构、采暖、给排水、强弱电效果等不良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投标书、设计方案、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设计成果,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按本合同第 9.3 项承担违约责任。

6.5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第7条 乙方的责任

7.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项目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

7.2施工中,乙方将指派设计师到现场进行解释图纸和技术交底,并

7.3因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除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4对甲方提出的有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7.5参加本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8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

8.1本合同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非经与对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和解除合同。

8.2双方就合同变更和解除达成一致后,应制作补充协议,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9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属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乙方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则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如果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进行到何阶段,就按该阶段金额比例(不论该阶段的设计量是否达到)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属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论是否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则应双倍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

9.2甲方逾期交付设计费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逾期交付设计设计成果的,应按设计费总额的2‰的比例,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以上的,守约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

并书面通知违约方。

9.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商业秘密和设计成果,向第三方转让的,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施工现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11条 其他

11.1甲方需要乙方安排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对外谈判、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外出技术考察等,所需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11.2乙方在设计及装修施工的过程中,可不必征得甲方许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设计业务方面的广告宣传,并对装修全过程的进展、竣工状况进行拍摄记录存档。

11.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当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装修设计工程施工合同 篇3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_》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装饰工程施工地点:_________

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

合同总工期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合同总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其中:人工费_________元,材料费_________元。(见附表一)

二、双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装饰方案及做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1.2办理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

1.3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气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协调做好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工作

2.1按照甲方的意图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交甲方进行书面认定。

2.2乙方指派_________(姓名)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2.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及环保规定。

2.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三、工期

1.工期延误

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3)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设备闲置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1.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元违约金。

四、工程价款支付

开工日前三天,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工程日期过半,甲方再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剩余部门,计_________元。

五、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材料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有材料设备表(见附表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_________日内,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乙方应按相应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采购的材料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材料设备表(见附表三)注明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单价和总价,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如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材料设备表不符,不得使用。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工程变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变更单(见附表四)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凡私自与施工作业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七、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1.1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质量评定标准。

1.2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竣工验收与保修

2.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单(见附表五)。甲方自接到工程验收单七日内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验收,超过七日的视为竣工验收已被确认。

2.2双方约定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

2.3双方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期限为:_________.(本条2.2和2.3款的内容过多可另加页)

八、安全和防火

1.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均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增加。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_________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表;

2.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

3.双方有关本工程洽商的其他书面协议;

4.补充规定。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可根据需要确定合同副本的数量,双方约定(签字、鉴证、公证)后生效。

2.乙方收到本装饰工程价款尾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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