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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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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精选16篇)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跆拳道。

第二条 本社团是在我校校团委领导下的由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

1、待国以忠,待亲以孝,待友以信,临阵无退,杀身有择。

2、每天锻炼两个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团委和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非营利性适合当代大学生现状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宿迁学院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 有责任心,对社团工作尽心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由社团执行机构讨论决定同意入会

(三) 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参与社团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社团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宿迁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体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2

一.本制度之制定旨在与学员共同促进培训期间正常有序的学习。学员应遵守本中心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组织的英语活动。

二.尊师重教,谦虚好问,勤奋学习。

三.做好每堂课预习工作,上课前仔细检查是否携带所需的学习资料和作业,不带与学习无关的东西。

四.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仔细听讲,积极参与。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不准迟到早退,若因病因事不能上学,应及时请假。课后认真复习,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上课时间不能在课堂随意走动。不允许用手机和在教室内喝水吃东西。课间休息,严禁追逐推搡。

六.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无故缺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要离校者,必须用英文向校方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先有急事不能写请假条者要补写请假条,没办手续而缺课者做旷课处理,旷课累计两次者警告一次;旷课累计五次者,做自动退学、弃学处理,学费不退。自由活动时间不允许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负责自负。

七.学员必须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正当理由不做作业者,要接受老师批评。屡教不改者,教师有权拒绝为其批改作业。

八.学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学员之间严禁出现吵架、斗殴或其它不友好行为。有恶劣行径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九.学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校内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报纸杂志阅读后应放回原处;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十.教室内空调由班主任统一开关,彩电和VCD由上课老师负责开关,未经允许,禁止学员开关。节约水电,养成人走灯熄、随手关水的习惯。

十一.家长须知:

1、安全第一,配合中心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上下课应由家长或专人接送,其间安全自己负责。

2、随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督促检查孩子按时完成作业,并及时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本中心,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教学。

3、因接送学生的车辆时间比较集中,请家长尽量将车停在外面的专用车位,谢谢理解和合作。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3

学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少年宫,自觉维护少年宫声誉。

二.坚持学习,按时到宫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缺课。上课时自觉遵守纪律,专心听讲,勤学苦练。

三.课间在班级附近区域休息,不剧烈运动,不大声喧哗,不追逐奔跑,自觉听从少年之家任课教师、管理人员的教育。

四.讲礼貌,有礼貌,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五.爱清洁,讲卫生,不乱抛果壳纸屑,不乱涂乱画;勤俭节约,不浪费一度电,一滴水。

六.爱护公物,爱护绿化,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七.注意安全,杜绝危险举动,不得在楼梯扶手上滑行,不得攀援窗户、栏杆等。如遇特殊状况及时报告老师。

八.少年之家体育运动场地上的设施基本是面向成人的,课余学生在没有家长监护的状况下不得独自活动。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4

一、教学主管

1.课程设置:

(1)参考总部提供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安排,包括平时班和寒暑班,协调推广部进行招生。

(2)针对不同班级,选派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将教学效果做到最好。

(3)针对寒暑假这一黄金时间,结合当地的情况,提前拟定可行性课程计划及活动方案,使课程多元、实用,配合推广部的招生,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寒暑班课程培训,保障各班次的正常教学;

2.教师管理:

(1)根据教学需要,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招聘教师,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培训中心的教学要求、方法、教学步骤,尽快胜任教学工作。

(2)从教师中选拔教学骨干,培养使其成为课长,协助自己的工作;

(3)协调教师调课,开具代课通知单给代课教师;

(4)负责制定教学组授课教师的日程安排。保障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每天设立20分钟的语音学习时间,组织教师观看学习《发音一点通》及《小学英语vcd》,解决教师的发音问题。每周学习韵文、儿歌,编排相应的动作,促进韵文、儿歌的教学工作。每天下班前半小时设立dailytalk环节,组织教师轮流值日确定口语谈话的主题,锻炼教师的口语能力;

(5)按照各项指标审核授课教师,并参照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填写《——年——期教师考核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授课教师。

3.教学管理:

(1)钻研教材。

教学主管首先要吃透教材,把握好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理念和原则,建构教材的教学框架。给授课教师讲解,使其对整套书、每册书的编写理念和优势、不足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2)集体备课。

在周二组织教师备课,确定一单元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课的教学目标:单词、句型、日常对话、歌曲、韵文。针对本周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适宜的教学方法。

(3)说课、评课。

教学主管要求授课教师进行说课,并给与指导,使其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教学水平;

(4)审批教案。

在教师上课前检查教师教案,督促其备课情况。上课后检查课后反思,促使教师不断积累自己的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效果;

(5)看课、评课。

主管在无课之余,随时进班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在听课后评议其授课的优缺点,同时针对其教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示范,使教师对自己授课有进一步的认识,在实际运用中加深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理解,从而扬长避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保障培训中心的教学质量;

(6)教研活动。

针对教学中的共性问题,应不定期的开展教研活动,使教师认识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改进自己的教学;

(7)教学资源。

教学主管平时注意教学资源的积累,如游戏归类、教具制作、分类、课前热身及韵文、儿歌的搜集和整理、教学理论的提升、课堂管理、教学技巧、汇总教学资料,共同提高教学水平。

(8)教学沙龙。

组织授课教师参加每月一次的教学沙龙,确定学习研讨的内容。认真填写《教学沙龙记录表》。

(9)DEMO课及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策划并举办DEMO课及教学公开课,协调学校的招生及宣传工作。

少儿英语培训制度是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的基础,需要培训学校良好的去制定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个规范性的制度,才会引导学校走在正确的办学道路上,而不是全部都是向钱看的。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为“跆协”。英文为“”,缩写为“GTKDA”。

第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xx市跆拳道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是唯一合法组织。并且代表参加相应的国际、国内跆拳道活动,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xx市体育组织。

第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xx市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跆拳道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国际和国内各地区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跆联和亚洲跆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为xx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xx市体育局承认的地方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xx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跆拳道协会总部设在长兴路338号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跆拳道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三) 负责协调、组织xx市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道馆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 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xx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 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 根据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xx市体育总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队、青年队和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国内的跆拳道比赛。

(七) 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 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跆拳道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控制权。xx市跆拳道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跆拳道组织,而跆拳道组织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xx市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各会员组织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跆拳道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一个会员组织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xx市跆拳道协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xx市跆拳道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xx市跆拳道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xx市跆拳道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xx市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xx市跆拳道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xx市跆拳道协会领导人;

(五)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跆拳道协会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举办的省级以上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

(二)裁判委员会主任;

(三)竞赛委员会;

(四)考试委员会;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

(六)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一)(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为xx市队(协会)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为落实跆拳道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xx市跆拳道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xx市青少年业余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跆拳道最新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三级以上级裁判员;

(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7)向xx市跆拳道协会推荐申报以及以上裁判员名单。

(8)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有关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制度;

(9)制定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国内外跆拳道技术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

(11)组织跆拳道训练理论与实践研究。

(12)跆拳道各类人员培训(其它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人员除外);

(13)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状况评估。

(三)竞赛委员会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指导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竞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汇总、印发各比赛项目规程、总秩序册、总成绩册及各种竞赛材料、竞赛指南,审核各单项秩序册;

(3)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和报名注册工作;配合医学分级委员会做好各比赛项目的医学分级;

(4)制定比赛总日程表,汇总训练安排、颁奖计划及组织实施;

(5)代表承办单位确定比赛场馆分布方案;

(6)会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统筹安排并落实比赛所需器材和有关设备;

(7)负责奖杯、奖状的设计与制作,竞赛报表的设计、印刷;

(8)负责裁判员和礼仪小姐的组织及技术培训,并负责颁奖的组织实施;

(9)组建竞赛成绩查询中心,为各代表团、各新闻单位提供服务;

(10)与竞赛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考试委员会职责:

(1)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工作计划;

(2)起草、修改有关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管理规定;

(3)组织与安排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4)指导和监督xx市跆拳道协会团体委员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职责:

(1)就xx市跆拳道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跆拳道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跆拳道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5)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6)推广和宣传xx市计划性跆拳道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7)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跆拳道比赛。

(六)纪律委员会职责:

(1)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2)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

(3)对审议委员和裁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

(4)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5)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用于跆拳道项目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

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三十九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及其会员组织、 会员俱乐部在跆拳道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xx市跆拳道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 赛

第四十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跆联或亚洲跆联委托xx市跆拳道协会承办的比赛,由xx市跆拳道协会直接管理。

(三)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之间的比赛,由会员组织管理,但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并备案;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经xx市跆拳道协会批准后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未在xx市跆拳道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xx市跆拳道协会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6

每个人都能够成为学员,要想了解全国状况,首先要掌握本地状况。每个学员最好都能够参预所有的三项考察,力争在一年内完成“学业”。推荐每个学员先阅读《不要指责环保局长——从北京看中国城市环保出路》、《寂静的春天》、《生态经济》、《环球绿色行》、《海洋的变化》等环保书籍,同时多登陆国内各环保组织的网站,了解相关的知识和动向。

1、每个学员的学习期限为一年,自首次参预学习时算起。学员报名就意味着要同时与执行NGO签订一份“免责声明”,每次活动都要交一次意外保险。参加活动前要做好知识预习。

2、每个学员都要登陆可持续教育网站下载相关资料,并用心在网上交流,把自己拍摄的照片心中的感想与他人分享。

3、学员遭遇恶性污染事件时,要向有关部门举报,可监督评估其办理效果,但不要与污染者发生冲突。

4、学员务必用心思考本地生态保护的策略,争取提出中肯有效的意见。在可能的状况下,学员能够就某一类课题进行研究。能够申请相关的NGO进行经费资助和知识资助,也能够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资助。

5、学员能够用心地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对外进行宣讲,也鼓励学员在各类媒体上刊发文章发表看法。

6、考察活动不是为了解决某个点的污染,而是为了全方位了解本城市的环境真相,最终给出理性的解决方案。整个城市有足够数量的人在关注环保问题,才可能更全面更快速地解决共同的困境。因此,学员务必从“自私维权”中思想中跳脱出来,争取进展为“有限公益”,与本地人共同谋划,一齐解决采用用心合理的办法,设计健康的产业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解决本地的环境问题。

7、每个学员每次参加活动都要与所在小组完成一份共同的作业,即绘制出本次活动的所有考察收获。每个学员在一年学习期间,要参预次课,至少担任次领队。

8、每个学员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但务必自己负担考察和学习的所有支出,包括考察时的路费食宿费用,材料费用自愿购买的书籍费用等。执行NGO不从中牟取任何的利益,只为学员带给服务。

9、学员间倡导友爱合作兼容并包的精神。

10、学员参与学习和考察活动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冒进。

11、学员要用心呼应NGO的通知和请求,可视状况自愿参与其他的环保活动。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色素工业协会出资举办,是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直属会员单位和有关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的在职职工开展食用香精色素类专业知识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解决食用香精色素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短缺、缺乏现代经营管理人才和大多数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因为地处偏僻而更新知识困难的问题,为食用香精色素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接受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xx市xx区学院路丁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范围;

培训中心举办初期,拟办的培训专业为: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

(2) 采煤和煤矿安全

(3) 煤矿机电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中级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职短期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在职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主任在色素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6)最终裁决本培训中心重大事故事项,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7)提出终止本培训中心动议,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请审批终止本培训中心方案,并配合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终止方案。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为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色素工业协会任免,并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色素工业协会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色素工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中向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当年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本培训中心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6、具有xx市正式户口。

第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处(财务处):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色素工业协会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3、利息;

第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培训中心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色素工业协会、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色素工业协会及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色素工业协会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色素工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报请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色素工业协会。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门由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x年09月26日由色素工业协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色素工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核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中心为xx省xx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自愿举办,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中心致力于在人类职业技能发展方面实现客户的梦想,努力成为世界领先的培训机构。在一切活动中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中心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位于xx省长沙市八一路135号xx省科技厅内。

第六条 认真负责、勤奋工作的员工是基本财富。

第七条 我们奉行负责、敬业、创新、合作的精神。

第八条 密切跟踪世界职业技能发展领域的最新动态,努力吸收先进成果,创新合作、自主自立,形成领先的核心技术体系与管理体系。

第九条 客户就是领导。构建客户、合作者与员工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坚持价值本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原则。

第十条 质量是尊严和生命。我们坚持质量品牌至上,产品品牌、组织品牌、服务品牌与质量品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己任,坚持人力资本增殖优先于财务资本的增殖。规模扩展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立足于人才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业务范围包括现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现代管理职业技能发展咨询。

中心的业务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伟人与凡人的区别在于对业余时间的有效利用。竭力帮助客户合理利用业余时间充分开发创造潜力。

第十四条 我们主要开办1月至3个月的业余培训班级。3个月以下的短期培训专注于职业技能的掌握。3个月以上的培训着重于知识向技能的转化。不主张客户(学员)把时间浪费在不能转化为技能的事物上。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应该成为业界权威而通行的标准。

第十六条 学制有限,但是我们的服务将以优越的效能费用比满足客户终身的需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审批本单位文化发展纲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l一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主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 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主任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结构基于战略是建立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的建立,必须有利于实现战略、简化流程、加强协作、促进交流、培养人才。

第三十七条 为了始终保持统一性、完整性,在任何涉及标识的合作中,都必须保持控制权。

第三十八条 建立管理部门的原则是职能专业化,建立事业部门的原则是对象专业化,建立区域性子机构的原则是地区潜在需求的唤醒和市场地位的需要。管理职务设立的原则是职能专业化与流程优化。

第三十九条 中心设立决策委员会、高层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

第四十条 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中心的使命、战略与目标,对中心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保中心可持续发展。

高层管理委员会包括战略规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是由资深人员组成的咨询机构,负责拟制战略规划与基本政策,审议预算和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审核规划、基本政策和预算的执行结果。审议结果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职能部门代表中心总裁对中心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对各事业部、子中心、业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控。中心职能部门应归口设立,以尽量避免多头领导现象。

高层管理任务应以项目形式予以落实。高层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具体工作和制度,并入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

对项目管理,实行日落法控制。控制项目数量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组织整体运作系统。项目完成验收后,按既定程序转入例行组织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中心管理控制系统进一步完善的中短期目标是:建立健全预算控制体系、成本控制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业务流程体系、审计监控体系、文档体系以及项目管理系统,对关系中心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控制,建立起规范运作模式。

第四十二条 中心的管理控制遵循分层原则、例外原则、分类控制原则、成果导向原则。同时,鼓励员工和部门主管在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在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按中心宗旨和目标的要求,主动采取积极负责的行动。

经过周密策划,共同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挫折,应得到鼓励,发生的失败不应受到指责。

第四十三条 事业部和子中心的全部利润由中心根据战略和目标统一分配。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是对中心各部门、事业部和子中心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监控活动。

中心审计部门除了履行财务审计、项目审计、合同审计、离任审计等基本内部审计职能外,还要对计划、关键业务流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等关系中心目标的重要工作进行审计,把内部审计与业务管理的进步结合起来。

审计机构具有履行审计职能的一切必要权限。直接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员工绩效考核的重点是绩效改进。

中心的战略目标和顾客满意度是建立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的两个基本出发点。在对战略目标层层分解的基础上确定中心各部门的目标,在对顾客满意度节节展开的基础上,确定流程各环节和岗位的目标。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应起到牵引作用,使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的改进努力朝向共同的方向。

绩效改进考核指标必须是可度量的和重点突出的。指标水平应当是递进的和具有挑战性的。只要我们持续地改进,就会无穷地逼近高质量、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理想目标。

第四十六条 以崇高使命、优秀文化和优厚待遇积聚天下一流人才。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注重人的素质、潜能、品德、学历和经验。

第四十七条 推行收入能高能低原则。 在报酬与待遇上,坚定不移向优秀员工倾斜。

工资分配实行基于能力主义的职能工资制;奖金的分配基于价值主义并与部门和个人的绩效改进挂钩;安全退休金等福利的分配,依据工作态度的考评结果;医疗保险按贡献大小,对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与一般员工实行差别待遇,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除享受医疗保险外,还享受医疗保健等健康待遇。

我们不会牺牲中心的长期利益去满足员工短期利益分配的最大化,但是保证在经济景气时期与事业发展良好阶段,员工的人均年收入高于区域行业相应的最高水平。同时,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以及事业成长暂时受挫阶段,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启用自动降薪制度,避免过度裁员与人才流失,确保中心渡过难关。

第四十八条 中心推行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原则,利用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淘汰机制,建立例行的员工解聘和辞退程序。对违反中心纪律和因牟取私利而给中心造成严重损害的员工,根据有关制度强行辞退。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依据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让最有责任心的明白人担负重要的责任。我们在坚持循序渐进的同时,不拘泥于资历与级别,按中心组织目标与事业机会的要求,依据制度性甄别程序,对有突出才干和突出贡献者实施破格晋升。 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职务轮换。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本增殖是中心和每个员工最重要的收益。

人力资本增殖速度必须快于财务资本增殖速度。不能帮助员工有效实现人力资本增殖目标的主管是不称职的主管。不能使自身人力资本不断增殖的员工是不合格的员工。

中心最大限度地协助每一位员工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和人格品质,不断增强核心能力。

第五十条 认为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个人最重要的能力。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行终身培训制度与人力资本核算制度。

第五十一条 危机意识是管理意识的基础。中心建立预警系统和快速反映机制。以敏锐地发现危机,把握危机向机遇转化的途径和环节。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个人出资,其中雷占80%,刘占15%,文占5%;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公开招聘、公正评价、公平分配是基本人才政策。

第六十一条 教师是最重要的资产。我们对教师实行聘用制度。我们不搞终身雇佣制,但是不等于不能终身在工作。

第六十二条 必须建立自己的骨干教师队伍。但我们坚持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以全职方式或者以兼职方式聘用教师,由工作的需要来决定,同时考虑聘用双方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三条 我们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教师结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在管理者、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基层管理人员中推选出10%的员工,进行修改的论证,拟出清晰的提案。然后从这10%的员工中,再推选20%的员工,与董事会、决策委员会一同审议修改部分的提案。并将最终的提案公布,征求广大员工意见。最后,由董事会、决策委员会、优秀员工组成三方等额的代表进行最终审批。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中心宏观管理的指导原则,是处理中心发展中重大关系的准则。高、中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章程》,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思想方法,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七十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5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9

一、入学、课堂制度

1、培训中心会在开课前1天以电话或信息形式通知学员到校报到,所以在学员报名后,勿必带给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校园在遇到特殊状况时能够及时的联系到您。

2、学员在开课当天,提前到咨询室报到,并出示个人报名登记信息,领取相应的学习资料及教材进班上课。

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员进入教室后,不得大声喧哗;上课时,不得交头接耳或窃窃私语影响上课秩序,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否则上课教师有权利要求学员退出课堂,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学员自行承担;

4、学员不得私自调课或随意进入其它班级听课;

5、学员上课时,不得复制,传播校方带给的自编教材、总结、讲义等学习资料,也不得在授课过程中擅自使用任何录音、录像设备;

6、自觉遵守校园规章制度,尊重校园教师及其劳动成果,对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忙;

7、爱护校园物品,使用教学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挪动任何教学设施,对此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坏,应由当事学员原价赔偿。

8、对于出勤率低于70%并未说明原因、且有影响他人学员学习、影响整体学习氛围、影响老师教学的学员,中心有权拒绝为其开具留学学时证明,并有权取消其复读之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员自行承担。

二、转班、保留课时、插班制度

1、学员开课后,因各种状况变化,不能就读所在读班级的,应提前到校园办公室书面或口头申请保留或转班。

2、办理的时间均从书面登记之日算起,事先不书面或口头申请课时保留或转班的学员,其课程视为自动放弃。

3、在保留课程期间,如因本中心原因产生的各类变化(教材、教学地址、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老师变更等)造成学生不便,由学员自行负担。

4、保留课程时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356天,过期则视学员保留的学籍无效,在有效期内在次申请保留课程,可延续保留时间。

5、如遇当期人数已满的班级不予办理重读手续,可视状况插班学习,所以报班后在有时间的状况上尽量多上,以方便以后插班复读学习课程。

三、附则

1、在课程结束后,如需留学和工作需要学习证明学员凭学员信息领取课时证明。

2、出勤率低于80%者,中心将根据学员出勤状况如实反映在课时证明上。

四、职责

如已报名即认为当事学员已知晓,并同意以上守则,请广大学员自觉遵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罗湖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20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x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1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天天文化舞蹈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礼义镇商贸城

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中心的办学是面向成人及少儿;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拉丁舞、民族舞等舞蹈培训、舞蹈考级、舞蹈表演、小学英语、书法、写作。

二、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条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加强舞蹈教研工作,进行备课制度,加强责任心,提倡素质教育,增加美育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强化培训中心的卫生、设备,各教课老师负责本节课堂的设备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每月一次定期进行全体教师的教学交流教学会议,积极进行教学交流活动。做好汇报演出工作。

第九条招生期间定好值班制,比赛与活动期间做好安全、交通、化妆、踩点、集合等工作,各培训中心指导老师必须要积极参加。

第十条授课时间必须早十分钟到培训中心,做好家长的接待、沟通及设备检查、卫生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节课的教学老师负责在校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提高教学文明用语,严禁体罚学生,提高服条质量。教学意见簿上墙,服务温馨到位,注意教师仪表,须大方得体,适合教学示范要求。

三、考勤请假制度

1、培训机构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六、日,按课时按排进行上课,每节课提早十分到位,检查教学设备、教室卫生及学员进行沟通。

2、培训机构员工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和旷工。如需请假按排好调课的老师,交待好课程进度;

3、员工考勤统计以签到簿为准。

五、培训中心服务内容

为了实明公开、公平、公正的教学理念,加强对自身的社会监督,使培训中心向良性方面不断发展,提高舞美体育舞蹈培训中心的整体管理水平,特公示以下服务原则。

1、服务项目:民族舞、拉丁舞等舞蹈培训、舞蹈考级、舞蹈表演。

2、服务方式:示范教学、影音教学、教学考级、组织参赛。

3、服务标准:塑身塑心、快乐成长、严谨练习、温馨服务。

4、服务承诺:本中心教学专业、教材先进、教案合理,提高学员综合素质,具备优秀基本技能,培养持礼坚韧的优良品质。

5、服务责任:教师专业、教材统一、身教言教、公正和谐

6、收费标准:民族舞700/年

7、服务建议: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2

学员朋友:

您好!欢迎您到本中心进行培训学习,在那里您将得到实用的技能培训和舒适的学习环境、周到的学员服务和就业推荐。当您报名交款时,请认真阅读入学须知和此《学员守则》。交款完毕后,表示您已同意遵守本中心有关学员的一切规定。该规定将被视作您和我中心所达成的协议。如果此刻您已是我们中心的学员,为使您在本中心能够学有所得,在此我们期望您能和我们一齐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共同促进我中心的发展与完善。

1、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学员到课出缺勤状况将作为考核学员学习态度的

重要指标,缺勤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安排实习。(迟到1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1次,迟到2次按缺勤一次处理;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或旷课半天以下按缺勤一次处理;旷课一天按缺勤两次处理,以此类推)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努力维护课堂秩序。如有问题请向教师提出,不得在课堂上大声喧哗,实习时听从管理老师安排,不做与教学无关的操作。如发生意外,所造成损失由学员负责,如因违规造成的教学用具、实习用品的损坏,由职责人照价赔偿,并视为违纪。

3、各学员注意安全、杜绝危险举动,课间礼貌休息,要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进入培训教室请勿吸烟、勿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在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抹乱刻画,否则视为违纪,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4、未经他人许可,不乱动他人物品。

5、未经工作人员许可,不擅自到其他办公室参观。

6、违纪者不予安排实习。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了加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保证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促进产业的发展,推进现代化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法定住所为xx市xx区路1x号xx室。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为由行业协会出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xx区劳动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培养调剂员、保管员、炮炙和制剂人员等;

(二)行业的其他专业岗位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组成,任期五年。

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职权是:

(一)制定本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中心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四)审定本中心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中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管理委员会主任或1/2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占全体人员1/2以上时会议有效。

第八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聘任本中心的执行机构主任;

(四)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1/2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的业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中心的执行机构是校务会。其成员由培训中心主任、教务等组成,任期五年。

其职权是:

(一)贯彻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作工作报告;

(三)制定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

(四)聘请任课教师和兼职教师、教授;

(五)负责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六)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中心设监事会,其成员由行业协会(主办单位)党组织、财务、教师代表等组成。

其职权是:

(一)检查中心的财务情况;

(二)对管理委员会、校务会执行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行业协会出资;

(二)本中心的各种服务收入;

(三)社会团体、个人和有关工商企业捐赠。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五条 本中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中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处理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管理委员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4

培训中心学员守则

1、学员务必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培训档案。

2、学员务必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时不得离开教室。

3、学员上课学习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员根据旷课时数,给予教育批评,直到纪律处分;无故旷课二天或累计超过六学时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4、学员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录用。

5、学员请假,一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累计三天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6、上课时,不得使用各种通讯工具,如果打开,应调为振动状态,课堂内不得打电话,若十分紧急,须经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教室。

7、学习期间,学员要讲究礼貌,尊敬教师。

8、要持续教室整洁,教室内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要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要按章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罚款和处分。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中心的名称是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性质是由马先生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的计算机技能人才为已任,规范办学、坚持诚信、确保质量,为促进我省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嵌入式系统技术做贡献。

第四条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5组团。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心的举办者是马。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中心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自己可以兼任理事和理事长,推荐中心的理事和监事;

(三) 筹集办学经费;

(四) 查阅理事会记录和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五) 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八条 中心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马,金额:30万元。

第九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初、中、高级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和计算机程序设计员的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二) 开发嵌入式系统技术新职业的培训及其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主任;

(二)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中心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或者解聘主任;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中心的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中心的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中心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中心职工中产生或更换。中心的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中心财务;

(二)对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中心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马。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中心接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中心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心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心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中心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上交审批机关,销毁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0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篇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xx区路xx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章[签名和盖章,没印章的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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