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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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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

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 车辆维护

第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车辆修复后要经分局办公室负责同志验收。修理费要经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及修理厂共同签字确认后,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 购买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驾驶员向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预算费用,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未经请示批准,私自购买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油料实行单车核算。由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根据派车单核实情况,定期核定耗油量。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负责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能及时遂行各种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服从分局的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遇有车辆调整时,按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做到不违章,不违法,不发生事故。

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分局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要按时到岗,通信工具要顺畅,并做到随叫随到;外出时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

第十九条 驾驶员夜间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库,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入库停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条 驾驶员违背本办法造成车辆违章、丢失及其它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分局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车辆运转、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由驾驶员负责补办,且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厉行节约、安全行车、日常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分局视情给予必要的年度奖励。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违纪,给分局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分局各科室所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不得在车辆使用上闹矛盾,影响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交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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