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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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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9】12号,税款所属期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不超过30万)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大纲

该政策内容未提及消费税,故现补充:销售额一并缴纳消费税,该消费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一同享受该项政策。

若已申报多缴税者,未扣款可至柜台作废表单,重新申报;已扣款者,可至柜台更正申报办理退税,或者下期抵扣。

购车合同按几个点缴纳印花税啊?

答:1、购新车按购销合同征收,购销合同是查账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的金额*万分之三,购销合同是核定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金额*核定率*万分之三;2、购买二手车按产权转移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五。

单位有外籍人员是不是外籍年度申报和12万都要申报呢?

答:外籍年度申报是在单位任职的每一位外籍人员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前都要申报,由任职单位统一申报。12万申报只有要年所得超过12万才需要申报,不超过不需申报。

我公司在中国银行开了外债账户,现要支付境外企业借款利息(美元)要带哪些资料?

答: 1、外债业务登记凭证2、签约情况表3、利息催款通知单(或双方付息协议)4、单次超过5万的先去税务局备案并取得税务证明5、带上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去开户银行填写外汇付款申请书。

分店刚开业是以xx店形式,由总部进货的派送到分店,店里销售这样总部只有进项税分店只有销项税(不满3万免税),是不是不合理?

答:根据企业描述判断是连锁经营方式,如果不能确定建议联系当地工商核实。

如果确是连锁经营,请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刚成立企业买税控机如何收费?

答:金税盘490元,报税盘230元,服务费330元/年;

一般企业必须购买的是:金税盘(490元)+服务费(330元/年)=820元;

报税盘(230元)是企业选配,票量很大,需要不停开票的企业可以选配;

金税盘、报税盘和服务费都可以全额抵扣,不要进行认证。

企业发生律师费的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106号)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如果不是不得抵扣的进项 即可正常抵扣。

一般纳税人设备租赁费开几个点的专票?

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营改增之后置办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17%,否则可选择征收率3%。

财税〔2019〕106号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职工培训费有金额限制吗?

答:(1)根据《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根据财税[2019]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根据财税[2019]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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