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公 > 文秘 > 规章制度 > 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来源:文书咖    阅读: 4.06K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为严格规范收费执法行为,切实制止“三乱”现象,特制定“秘书工作”某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秘书工作”某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着装整齐,配戴胸卡,持证上岗,文明礼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二人以上同时在场,向对方出示有效证件、票据后,方可进行收费、罚款或检查。否则,对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开除公职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罚款或处罚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减免应由本人或亲属交纳的各项费款的。

3、接受纳税人或企业宴请、钓鱼、娱乐、贿赂或其它好处的。

4、因索取财物未遂,对企业、个体户、客商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职权用威胁或要挟手段,敲诈勒索钱物或获取其他利益的。

6、以报销吃喝招待费用或用纳税单位物品顶抵应缴费用的。

7、利用职权借用或占用企业、个体户、外来客商钱物的。

8、收费时故意使用假票据、非正规票据,截留应上缴财政规费的。

9、野蛮执法、辱骂、殴打对方或故意损坏物品的。

10、检查抽样时超量抽取,检验后对仍有使用价值物品不予退还的。

第五条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对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某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秘书基础
写作指导
规章制度
谈判技巧
外贸信函
工商税务
新闻报道
个人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