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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业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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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业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收入管理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条行协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

2、事业收入: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展览会、评审会、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收入等。

3、其他合法收入:指各种捐赠、投资收益、活动经费、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协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不同形式的管理。

1、会费收入:依照会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行协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2、事业收入:行协对事业收入实行激励机制,即对事业收入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将税后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支配。

3、其他收入:作为行协经费来源的补充。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三条行协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

第四条支出审批原则:行协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五条支出审批程序:行协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行协理事会会长(简称:会长)审批。

第六条支出审批权限:行协会长是行协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行协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行协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单笔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资金,由会长授权的人员也可审批。

第七条行协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时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差旅费:

⑴有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时要附上由秘书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秘书长出差时,要附上由会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

⑵其它事项出差,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的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⑶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召开会议费前,先由有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会议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核批准,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

4、接待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行协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出入库领用制度,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大宗采购按规定走招标程序。

第九条行协已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员工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经办人员负责造表,报会长审批。

第三章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条行协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三条行协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行协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行协的所有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行协名称、标识、信誉、服务等无形资产应当有偿使用,行协对外投资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行协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十六条行协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协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行协财务人员年终应提交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协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章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协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帐,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

第二十三条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

第二十四条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帐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六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二十八条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六章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行协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行协财务收支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控制,并进行分析,使财务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各种财务检查。

3、财务人员应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第三十四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

2、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协会计核算的实际,确定会计凭证格式,进行凭证填制,规定审核要求。

3、财务账簿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由计算机录入;辅助账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行协实际情况,财务人员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附,主要有支出明细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行协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以保证帐实相符。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严格财务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应按季度向行协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七章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三十九条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二条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实行计算机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目,应当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公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以合理的成本、资金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实行在总裁领导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裁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负责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负责对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控、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及财务信息披露工作、负责配合公司各类审计及评估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公司的资金筹集和合理分配使用、做好税务筹划、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各种财务支持。

第六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应在会计事项发生当日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由专人保管,建立支票申领签收登记制,内容至少包括票据编号、领用人、收款单位、金额。

(三)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第八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账款管理。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建立与销售部门及销售客户的对账制度,并督促相关部门清理和催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其他应收款管理。建立对账制度,定期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

(三)应收票据管理。收到的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应收票据明细账”,票据办理贴现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根据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期末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第九条存货管理

(一)存货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的入库、领用、发出等日常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及时反映存货的流转状态。

(三)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并实行定期实物盘点,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和处理。

(四)会计期末,按存货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二)会计期末,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

(三)长期股权投资按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确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

(四)无论对被投资企业采用何种会计核算方法,均需定期取得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并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除设置总账外,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登记卡,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转出等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三)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四)会计期末,按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除设置总账外,须按工程组成内容设置明细账,并建立与工程管理部门的对账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会计期末,按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

备。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和商誉等。

(二)无形资产除设置总账外,须按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同时,每年至少对无形资产的原始凭据盘点一次,确保无形资产权证完整。

(三)会计期末,按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

第十四条负债管理

(一)应付账款管理。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按客户设置明细账。对暂估入账的应付款须严格管理,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

(二)定期对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一)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须遵循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方法和控制制度。一般情况下,成本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

(三)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须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末,下属子公司根据当年度预决算情况、下一年度经营情况及目标,制定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编制财务预算汇编,报本公司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下属子公司须于董事会预算审核决议后的一周内上报预算的修

订稿,若没有修订,亦须在一周内确认原预算稿没有任何修订。下属子公司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经营或其他因素,使其年度预算需进行调整的,

须报经其董事会审核通过,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一周内上报预算的调整稿。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根据下属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本公司自身财务

预算编制合并财务预算初稿,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下属子公司须按月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重大差异的项目须作出重点解释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下属子公司应随时掌握本公司预算完成情况,并定期组织召开月度经营活动分析会。公司财务部人员须对下属子公司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派员参加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分析会,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按月度编制合并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具体工作,根据各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事项等,做好资金流的平衡工作,并落实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本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借贷、担保和资产抵押实行规范管理,以有效利用银行借贷资源,维持合理的银行借贷规模,防止出现过度银行借贷,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公司财务部编制匹配的年度合并融资预算,报公司领导审批。融资事项实施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和资产抵押须做好备查登记,到期及时办理解除担保和资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公司资金的有效操作和使用,配合融资的筹划,对下属子公司实行资本性支付承诺的通报制度。即下属子公司在上报会计报表的同时,将已经确定或预计发生的股权并购、增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入等资本性支付通报本公司财务部,通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和内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按照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按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建立下属子公司定期财务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子公司财务信息。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会计信息正确、真实,防范财务风险。财务监督对象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以及反映经营活动信息的财会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方式为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定期检查即门每年一至二次对公司财会事项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包括对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财会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结果均须出具书面报告,报送相关人员,对违规事项须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对实物资产至少盘点一到二次,对应收款项进行函证,对盘盈、盘亏、对账差额须及时作出处理,以确保公司资产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形成损失的资产进行核销,须符合相关规范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岗位变动的,须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予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须编制移交。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的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及《新疆测绘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协会财务统一管理,财务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事业维持和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日常运行和投资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相对集中财力,确保协会工作的完成,确保协会发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协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制定投资计划,并对其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协会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科学规范成本核算,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协会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协会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对协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协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协会实行理事会和法人代表负责的财会领导体制,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财务工作,协调和审议、审定规章制度。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领导协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秘书处应按照协会的发展及协会财务活动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机构。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分为:会费、捐赠、政府、企事业单位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组织承担项目获得的研究费和管理费,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九条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宏观调控,微观放权,鼓励各成员单位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协会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支出是指协会开展咨询、宣传、调研、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其中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等;按其内容分为劳务费、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协会要加强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协会各项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的指标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列支。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十三条各项资产管理须按有关国家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各项暂付款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账,借出款应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逾期不报或不还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财务监督是指按国家财经法规及协会财务规章制度,对各种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控制,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协会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表和报告。报表和报告要真实可靠,并做到帐表一致。

第十七条协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报表和报告。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秘书基础
写作指导
规章制度
谈判技巧
外贸信函
工商税务
新闻报道
个人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