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先生/小姐:
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予以辞退。
请于 年 月 日 点至本单位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人事部
年 月 日
关于××单位20xx年会计信息质量
检查的财政处理决定
××单位:
根据《财政局20xx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总体方案》(财监[20xx]号)和《20xx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治金办[20xx]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20xx年会计信息质量和治理“小金库”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出你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现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财政处理决定:
一、 违反财政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1. ×年×月×日,你单位将收入×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违反了规定。
二、 处理决定
根据法规、××条例第×条“内容……”的规定,(写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的规定,责成你单位……(写明整改决定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期限)。(逐条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根据以上处理决定,你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
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日前将整改情况送交财政局。我局对整改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的回访。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本决定在20xx年 月 日前执行完毕。
20xx年 月 日
中单村两委:
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经x年11月6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给予单停职停薪处理。
特此通知
中共xx镇委员会
x年11月6日
各社区党委(总支)及所属服务型党支部,各部门、各企业党支部,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
李,男,1974年1月出生,现任北老屯社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近期工作中,该同志无视组织纪律,工作不作为,影响了北老屯社区工作顺利开展。经北老屯社区党总支会议研究,镇党委审批,决定给予李春杰同志停职三个月处分,并停发三个月(20xx年2月—20xx年4月)的干部工资。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