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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美文阅读:议事规则—集体协商的公关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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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例

深度美文阅读:议事规则—集体协商的公关艺术品

“议事规则”起源于古老的英国议会,原意就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于英国的“普通法”,是通过先例和习惯,经过长期不断地积累发展而来的。后来这些规则和惯例随着“五月花号”流传到美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非立法的领域发展而形成“通用议事规则”。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把“通用议事规则”称为“法律的议事学分支”,从美国建立开始,美国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共识——“通用议事规则”一经确立,就具备了法律的特征。“通用议事规则”在今天广泛的适用于各种不同目的和情况的组织或会议。“罗伯特议事规则”最初只是亨利·马丁·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将军为他的妻子所在社团起草的16页议事规则,后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美国最广受认可的通用议事规则。

早在1920xx年,孙中山先生便选译了“罗伯特议事规则”并名之曰《民权初步》,孙中山先生指出:“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中山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在中国社会背景下集会议事的各种弊病,直到现在这些积习仍然飘荡在各种集会议事过程中,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呢?所谓“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如果在集体讨论中没有讨论的规则,我们何以保证讨论有秩序、有效率地进行?托马斯·杰斐逊说:“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集体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一个有组织的讨论,而在一个有组织的讨论中,对于每一个参与者而言其本质上是在进行着个人的公关活动——即在讨论的过程中把自己的想法充分的表达出去,并希望得到自己面对的公众的理解与认可——其实这并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儿。

在这样的讨论中,我们如何可以保证自己的想法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呢?也许有人会说,去学习演讲技巧,侃侃而谈,出口成章,形成“一言堂”的局面,自然无往而不利,能够披荆斩棘,在集体讨论中脱颖而出,引导着整个集体向自己的目的前进;也有人说,当你位高权重的时候,说话就有了分量,平常人位微言轻,根本没有发言的必要和可能,领导的一个眼神或者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能改变整个讨论的局势——这样的情况,都是利用了一种大众的心理,法国大众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在《乌合之众》中反复说,当一个人融入到一个群体中,就会丧失自己独立的意志与理性,变得容易受暗示和反复强调的影响,从而变得盲从、偏执。因此那些先天具有语言表达优势的人在这样的群体中往往如鱼得水,很快就混的风生水起;而位高权重的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也很快就能对整个局面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集体的讨论往往演变成个人的演讲会或者是领导发号施令的会议。也正是因为此,很多人把语言的魅力和个人的权威当作公关的一种利器,就达到目的而言,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就其过程而论,这无异于个人的专制,是自己通过话语权的垄断和权威的利用,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并强迫别人跟着自己的思路走——这样的做法在这个提倡个性平等,思想自由的时代是没有前途的;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它还很有市场,然而它的市场绝不是基于人性解放的,是源于人们日益浮躁的心理状态,人们只是希望很快解决问题,而这样的讨论速度往往是比较快的。但是,必须指出这不是讨论、不是议事。

所谓真正的讨论,不会乌合之众的随声附和,而是每个独立的个体,在平等的地位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又尊重其他人的意见。这是每个生而平等的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每个个体拥有自由的最好体现之一。当然,有很多人会说了,一群固执己见的人是没有讨论的可能的,因为他们在一起只会争吵。诚然这种现象不能保证避免,每个有独立意识、自由精神的人都不会盲目地跟着别人打转,都会形成自己对某事的独立意见,这样一来意见自然是百花齐放,到时百家争鸣,谁都不肯让步,讨论自然也会陷入僵持,甚至出口伤人、动手打人,最终无疾而终——这并不是讨论出现了问题,而是讨论的方式出现了问题——没有规则的发言,很容易导致这样的结果,当然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们不想要的,我们的讨论不是为了热闹的场面,而是要得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那么是不是就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了呢?

当然不是,“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议事规则就是专门用来解决这样的问题的。当然其适用的范围也是有限的,“通用议事规则”只适用于“协商会议”,协商会议之外的会议,可能只部分适用,而协商会议又包含了大部分的集体讨论会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议事规则”的应用还是非常广泛的。而现今流行的议事规则中,“罗伯特议事规则”是被应用最广泛的议事规则,我们就以它为例来看看,议事规则究竟是怎样做到“纲举目张”,避免个别人的意志主导或众说纷纭、不依不挠的争吵这两个极端局面的呢?

谨慎仔细地平衡组织和会议中个人的权利,是“通用议事规则”构建的一个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这就相当于建造了一个能容纳所有参与者的铁笼,让所有参与讨论者都在这个笼子里跳舞,它使得一个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表达其总体的意愿。而协商的方式得到的结果往往不会与某个个人的意愿完全一致,也许和所有的人的意愿都不一样,但是却是其中绝大部分人都可以接受的结果,绝大部分人可以接受的就是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部分利益,这也是一种迄今为止最受欢迎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不是通过分配的正义达到结果的正义,也不是通过前提的公平达到结果的公平,而是通过程序的正义保障结果的正义。既然是程序的正义,必然依赖于一定的程序,因此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之下,一般都要经历“动议——附议——陈述——讨论——表决——公布结果”几个基本的步骤。所谓的“动议”就是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这就给讨论树立了一个起点,之后的讨论就围绕着这个主动议展开,或赞同或反对,但是无论如何都不会离题万里,把人搅糊涂。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动议都能得到陈述和讨论的机会,只有得到附议的动议,才有被讨论的资格,所谓的附议就是在讨论集体中有人说“你这个动议值得讨论”(当然,为了避免某个人一直纠缠于同一个问题,也可以附议并讨论,最终否决这个意见);经过附议的动议才具备讨论的资格,在讨论之前也不是只围绕一个话题展开,而是围绕一个动议展开,需要陈述动议,所谓的陈述就是向众人解释自己的方案,以使别人可以接收自己更多的信息,陈述之后就是赞同动议方和反对动议方轮流发言,尽可能把所有的意见都摆到桌面上进行讨论。当然这样的讨论也不会陷入无休无止的拉锯战,因为其中不会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争斗,而是可以综合不同的意见提出“修正案”然后再就修正案讨论,(如此循环)通过不同势力的不断交锋与妥协,最后达成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意见。

也许有人会说,就这样看,这样的议事规则下的讨论与一般的讨论也是大同小异,有什么意义呢?其实上面说的连议事规则的门径都没窥到,在讨论中还有一个重要的人物——主持人。主持人拥有陈述话题,分配发言权,维持议事规则,组织表决等权利和义务,而主持人却没有发言权,有时也没有表决权,就算是有表决权也只允许最后表态,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坚持“主持人中立”的原则,也就相当于如果我们把议事规则看作一个机器(自身可以运转),主持人就相当于机器上的一个重要零件,这个零件只是维持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已。在讨论的过程中,双方轮流发言,针对每个话题每个人只有定量的发言机会和定时的发言陈述,如果超时主持人可以打断,在一般情况下,所有参与讨论的人都需遵循“不打断、不攻击、不跑题、不超时、不扣帽子、不贴标签、不质疑动机”这最起码的原则,对于违背这些原则的行为,主持人都有权打断——主持人就像一个公正无私的大法官。如此一来,话题明确,动议可行,讨论中焦点集中,“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自然可以高效的得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而不至于陷入无休无止的拉锯战和众说纷纭的混乱局面。

也许有人又会说,这样的议事规则就是一套严格的流水线,这严重束缚了人的思维,有时间走僵化的程序往往会耽误很多时间。这就不得不提议事规则中的“程序动议”了,所谓“程序动议”就是在既定的程序中增加或者跳过某些程序直接进入另外的程序,程序动议非常多,最常见的就有“立即表决”,即跳过之后的所有环节直接进入表决阶段;“搁置”,即对当前的话题进行搁置,不再讨论;“申请发言”,即向主持人申请增加发言机会;“休会”,暂时停止讨论,暂时不受议事规则约束……这些“程序动议”就使得冷若冰霜的规则,变得有一丝脉脉温情了。而所有的动议又有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的动议其优先性不一样,通过这些层级的划分能保证每个人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但是所有的动议(包括程序动议)都必须包含“动议”和“表决”两个程序,这样就使得所有的讨论都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保证所有人高度关注,全身心投入讨论。

也许加入了程序动议的会议,可能会陷入短时的混乱,但是在议事规则之中也有很多“议事礼仪”,议事礼仪不仅从道德上对所有参与者提出了要求,也从法理上对每个个体提出了要求,如果不遵守礼仪的规范,可以视作对规则的破坏,如果破坏规则,其发言的合法性就大打折扣了。其中最基本的礼仪就是,发言前征询主持人的同意后发言,发言的过程中对事不对人,面向主持人发言并陈述理由,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同观点持有者正面的冲突,从而在保障整体利益的同时,保护好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在议事规则之下,无论你口齿多么伶俐,如果你说的话语讨论的话题无关,那么不好意思,你闭嘴——这就避免了“一言堂”的局面,让所有参与者都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无论你位多高、权多重,如果你的发言与讨论不按规则,那么不好意思,请闭嘴——这就避免了权威的影响,保证所有参与者都在平等的平台上展开讨论;无论你人脉有多好,资源有多丰富,如果你的发言没有让人信服的理由,那么不好意思,请你闭嘴——这就保证了每个人思考的独立性,保证了参与者充分的参与;当然,无论你的口齿有多么笨拙,地位有多么卑微,资源有多么贫乏,只要你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只要你的意见可操作,你的意见同样可以成为集体决议的一部分——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公平的体现,仅凭此,议事规则就不愧对“集体协商的公关艺术品”这一桂冠,而这个艺术品并不是某个人的作品,而是集体维护规则的结果。

“议事规则”不仅仅是公共的艺术品,个人也是可以利用的。因为规则毕竟没有人的灵活性高,每个个体还是可以利用规则,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结果并不可能是自己的意识主导整个局面,而是使自己的意见得到最充分的表达,对其他人产生最大的影响——你何时提出动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提出程序动议,如何尽可能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见……都会在讨论中产生不同的影响。所有这些技巧得以应用的基础就是对规则本身熟练的掌握,把这个艺术品变成自己公关的艺术创作。如果你在不恰当的时间陈述了不恰当的意见,或者在要紧的关头没有及时提出恰当的程序动议,自己的意见就可能发挥不到最大的作用了。这对每一个参与讨论的要求是相当高的,没有充足的准备和集中的注意力,是不可能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的。但是这个规则之下的平台绝对是公平的,至少每个人的机会是均等的,所有的可能也是等概率事件,如果自己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只是个人的问题。

如何将规则变成个人公关的艺术品?与地位无关,与身份无关,但是与准备和时机的把握密切相关,与清楚凝练的表达(不同于侃侃而谈、天花乱坠)有关……在规则之下的集体协商,是智慧在交锋,而不是单纯的语言魅力的比拼,也不是权力和地位的较量,这难道不更具有成为公关艺术的潜质吗?作为保证这些正常运转的规则,难道不能称之为“艺术品”吗?

箫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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