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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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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国家煤炭工业严峻安全形势分析,引发出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对滞后带来了潜在安全危机。结合目前培训工作存在亟待改进提高的方面,建议并商榷煤矿安全权威部门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行业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论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问题;建议

200x年,中国煤炭工业异常迅猛发展,既为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主导能源保证,又伴随着无尽的安全忧伤!从辽宁阜新“2•14”特别重大事故惨痛的教训,到黑龙江七台河特别重大煤尘事故敲响的沉闷的安全警钟。这屡屡发生的事故,给我们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和震颤,无不为我们带来深深的反思,留下不尽的深刻思考。

1 煤炭企业安全培训相对滞后显现的问题

(1)煤炭企业未能真正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意识树立得并不牢固。上级文件精神及具体规定不能严肃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重大安全政策就连煤矿安全第一责任者都不尽清楚,这是对国家法令的藐视和责任的丧失。

(2)安全防范措施得不到进一步落实,其管理、技术、安全层面上的监督、监察不到位,岂不是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悲哀!

(3)职工整体安全素质得不到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本质不具备安全资质,潜在的个中安全危机,又谁能说得清楚。

(4)煤炭行业各级领导真正能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查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那么,重大的事故也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5)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不一定在每个单位都能凑效,其中管理存在的不足又不能不说与培训工作跟不上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煤矿安全培训是煤炭行业永恒的主题。

“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是煤炭行业多年来搞好安全生产的“法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安全培训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培训工作必须上升到特别高度予以紧迫性加以认识。

2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存在的弊端

(1)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特殊工种人员并没有按“规定”全部进行培训。漏培、假培(替培)、关系培(与培训中心搞好关系参加考试“过关”)等现象时常出现,虽进行了查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2)参加培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高管及专业人员管理专长均高于培训“标准”水平;而相当一部分人员就是参加90培训学时的培训也很难达到培训效果。

(3)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授课教师几十年一贯制,虽然这些同志具备极其丰富的现场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但受工作性质和条件影响,有些“知识更新” 没有及时跟上,在授课时难以取得培训实效。特别一提的是,相当一部分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聘请了一批退居二线的老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客作教授”,这本无可厚非。但鉴于他们年事已高和身体状况,很难经常性深入事故多发矿井进行现场调研。在授课过程中,只凭“老教案”进行讲解,达不到“针对性、可操作性”目的。近日笔者参加了一个“强化培训班”,有些学员展开教师以往授课的笔记本,就教师所出的考题都“压”得相当“准”。这样的重复培训有何意义!

(4)安全技术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整体素质,为今后更加得心应手地指导实践工作。因此,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要站在全国、省、本地区的层面上考虑其培训的重点和疑点,对照区域、培训对象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组织其教学工作。

(5)安全技术培训的结业考试是培训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所采取的“教考分离”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试题库”所罗列的千篇一律的“八股文”式的考试题,硬梆梆怎能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其现实指导意义又在哪里?!

(6)隶属于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的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任务。只不过前者所颁发的是《安全资格证书》,后者发给的是《矿长资格证书》。凡属获得“二证”的人员其人数已固定,但从参加几次培训的情况看:培训的教师,考试的基本内容大体没太大的区别。某种意义上讲无可奈何参加重复的培训,旨在争办两种证件,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有多大益处。

(7)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据目前掌握只有泛泛的“教学大纲”,没有较规范化的培训教材,各资质培训机构所采用的“教案”可谓五花八门,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重大法律法规讲解,特别是当前“特别规定”详尽解释,国内XX年特别重大事故案例等都未能很好地纳入教程里面,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3 完善国家安全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制度

(1)严峻的安全形势,安全培训工作显得尤其重要。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高管人员首先要具备安全资质,并认真负责地加强此方面工作的领导。同时落实专职人员,切实有计划、有标准制定“培训规划”实施并加以严肃落实。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按照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查处无证上岗者。

(2)《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安监总煤矿字〔XX〕135号)第八条“负责制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对于“安全培训大纲”要结合各省(区)灾害防治等状况明确有所侧重;对于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组织全国“专家组”负责制定和编写。各省(区)及区域性重点培训内容可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方案,但必须报上级培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鉴于《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获取培训内容、培训所需学时、培训方式有相同之处,考虑合“二证”为《矿长安全执业资格证》。为弥补对国家当前乃至今后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掌握上的缺陷,可定期与不定期地实施“复训”,同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这也为执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充足教师队伍(培训机构理性化合并,教师竞争上岗)。

(4)针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不尽一致,对培训及复训考核可借鉴安全注册工程师考取办法,在每次培训(复训)前,由国家统一集中封闭考试,合格者可不必参加其脱产培训,从而可将低培训成本;对于未能通过考试者,必须参加统一脱产培训,严格“准入关”。

(5)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聘请相当数量不同专业的教师组成“教师库”,“教师库”中的教师必须具备本培训资质等级的教师执业资格证。每次培训除部分专职教师授课外,要从“教师库”中聘请相当人员作为培训教师的主体从事教学任务。从业教师具有执业资格的同时,要适时能力“注册”,定期接受上级培训机关的继续教育。从业教师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煤矿现场进行锻炼,做到“灵活教学”用于“指导实践”。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聘请中外知名学者搞一些“专题讲座”,使培训工作更上一个新的水平。

国家安监总局对今后安全工作提出“抓住重点,采取措施,洞察细微,夯实基础”,落实并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正是为提升所有煤炭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加强对安全形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因此,总结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是我们当前乃至今后安全培训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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