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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调查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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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学调查报告3篇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 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调查主体

1 相关社会背景和主要目的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十分严峻。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 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道 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2 调查对象的选择与简要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的是天津理工大学在校及刚刚毕业的学生。

3 调查方法与过程

此次调查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法,在校内展开不记名调查,共征集问卷139份。

4 调查内容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特进行本次问卷调查活动,本次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

调查结果及分析

你的性别

a男 45.61% b女 54.39% 你的你所在年级

a 大一 23.68% b大二65.79% c大三4.39% d大四6.14%

本次调查覆盖面比较广,男女比例较为平均

你对法律方面的问题

a很重视 40.29% b一般关心 56.12% c无所谓3.6% 你为我们大学生的总体法律意识情况如何

a很强13.67% b一般62.59% c较弱17.88% d很弱5.87%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觉得法律与你的联系程度怎样 a 很紧密41.77% b 一般50.21% c几乎没有8.02%

被调查去的大学生平时对于法律方面,报以为所谓态度的是少数,但是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多数同学都只报以一般关心,并且同时认为总体法律意识也只是一般。重视程度不够,总体意识不强,这就是当代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同学的法律知识来源于课本与电视,课本上知识过于局限,过于书面化,没有与实际生活很好的联系。而电视上的,虽然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专业性不够,甚至有可能还有错误,对接收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着很大的限制。

5 对于结果的评价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根据调查数据来看,大学生都或多或少地知道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每个学子从小到大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教育,对法律基本知识早已耳濡目染,尽管受到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但是我院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还可以的,这里所说的只是基本常识,而不是深沉的理论,当今我院大学生也没有必要对法律学习得面面俱到。

知法并不代表能运用法律,它们是两码事,运用主要是以知道为基础,由于当今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少,社会经验不足,再加上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如行动容易冲动,易受别人的煽动,追求时尚和个性,好面子,在处理具体一件事情上到底很少正确使用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

而维权更不用说了,当今大学生遇到侵犯个人权益时,大部分的学生会选择回避,忍让,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没有真正的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没有真正的挖掘法的精神,法的价值,缺少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法的信任程度低。

在知识经济作为世界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今天,人的素质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高校作为对青少年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需要对大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教育工作,从而培养出高素质,全方位的人才,来迎接世界科技迅速发展的挑战.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意识的培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高校进行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当前社会发展对高校教育提出的迫切任务.当代大学生肩负着民族发展的重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代表了我国年轻一代的精神面貌,反映了我国参与世界竞争的实力.众所周知,素质教育是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在全面进行素质教育中不能忽略对受教育者法制意识的培养,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要长期不懈地在大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对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改进意见

1 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通过老师的讲授,让每一个学生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在课时的内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讲授一些发生在学生周围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兴趣,适当的对学习方法进行改革,不仅仅采用老师讲授,还要采用课堂讨论,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象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习积极性。同时根据大学校园发生的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反省发生的原因,同时适当的进行教育改革,把法律教学作为必修课,让每个学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硬法律知识法制教育对提高学生自身免疫力极为重要.通过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判断能力.自觉地抵制外界不良因素影响.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在于培养他们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情感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因此.不仅在课堂上要宣讲法律知识.法制理论,还要充分利用广播,校报,闭路电视等多种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竞赛,典型生动案例剖析等形式,寓教于乐,使法制深入人心,使学生知晓其中道理.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时时处处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把他们心中存在的零碎的,分散的和不系统的法制意识,法律观念提高为完整,系统和科学的法律观念,使他们从法律方面认识到自已的权益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知法,学法,懂法。

结束语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是我们保护合理权益的武器,尤其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更应该懂得法律,使用法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保护我们的合法的权益,而知法,守法,维权更是我们了解法律的过程。总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国家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社会,学校,国家,个人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

大学生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2019年法学调查报告(2) | 返回目录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法学专业社会实习调查报告2019年法学调查报告(3) | 返回目录

20**年11月至20**年1月,我在xx省xx市xx县公安局实习。此次实习主要目的是:提高我们毕业生的适应社会能力以及将大学四年所学知识能够与实际相结合,用实践更好的检验我们所学的理论,查缺补漏,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实际相结合;同时,找出在实际工作中与课本所学的不同,认识差异性,并总结找出原因。

实习内容:此次实习,主要带过的岗位很多,在法制室接触过基层派出所报送上来的案卷,要将案卷审核,找出实体和程序中的错误,指出并退回让其改正;在基层派出所干过片警,维系一方治安,调节群众纠纷;也在刑警大队跑过现场,虽然都是小的案件,但是每次都感觉很新鲜。各个部门有它的职能,在实习的2个月的时间里,虽然跑了几个部门,但是从中也学到了不少东西,认识到了每个部门的重要性;也深刻认识到了一个案件的处理,从报案开始,到报送检察院公诉,最后的案件审判,整个过程也是非常复习和冗长的;同时,也在实习过程中发现了许多问题。

20**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证据,由此对侦查取证行为提出新要求。那么,对公安机关就有一个更高的要求,————“积极更新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转变办案模式”。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新规定,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有效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使侦查取证与新的《刑事诉讼法》无缝对接。但是,对于基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来说,缺少相关的培训学习,相应的接受新法的能力有待提高,致使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在基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滞后性,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第一、受理、立案存在问题。因为职能的限制,导致侦查部门只重视侦查手段的应运,而忽视相关材料的格式。受案过程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从报送法制室审查的相关材料中,仍就使用旧立案、侦查的材料,根据公安部规定,在20**年1月1日以后,所有立案材料都统一使用新格式,而在实习单位7个的基层派出所和2个刑警大队所报送的案卷来看,只有2个派出所是根据最新规定来记录的材料,剩余7个单位都扔使用以前的格式,合格率仅占22.2%。填写内容错误、不完整、不客观也是主要问题之一,比如在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上,表中的每一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如缺项必须划线,报案内容栏应填写报警人报警的内容,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再如,询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所按手印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应当每页都有被调查人的签名,骑缝有被调查人加盖手印。本来要求是不能有差错的立案侦查材料都存在错误,说明我们基层机关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纰漏,没有认真学习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基层干警缺乏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对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起到足够的重视。

第二、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护措施不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7号)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但是在基层公安机关中,对于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很不完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这导致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权利权利人实际上没有享有,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犯罪嫌疑人迫害、威胁举报人或控告人,自诉案件中迫使其改变控诉,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三、现场勘查中,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以及现行案件等犯罪现场的勘验,未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采集有关证物,最终导致在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形成孤证,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无法定案。其次,技术人员只重视主体现场的勘验,忽视关联现场的勘验,导致一些关键性的痕迹物证未能提取,无法全面证实案件的情况,使得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再次,即使进行了现场勘查,但很多的现场勘查笔录错误百出,甚至连案发现场在何处这样的基本事实都不清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现场照片,即使有现场照片,也无准确规范的说明;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片的内容不一致,造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现场勘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削弱了证据的效力。技术人员在对现行案件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时,现场勘查工作要有一定的持续性,但目前大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前期的勘查工作,未能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对现场内有关犯罪的物证、书证加以固定和提取,为案件的侦查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四、讯问过程也存在问题。在实习过程中,明显感到讯问过程的不规范,比如:讯问笔录制作简单粗糙。讯问笔录不能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现场状况、作案时的自然状态、侵害对象的特征以及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无罪辩解等情况。在抽样选择了50份报送法制室的材料中,其中有7份存在复制现象,导致笔录的真实性受到质疑;3份存在记录地点不明确,缺少记录人员的签名。笔录的不合格率达到20%,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丧失了公信力,容易造成工作中的被动。缺乏询问技巧、询问抓不住重点,致使记录的口供失去原来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基层干警普遍存在任务重,业务能力低、工作中缺乏相应知识的学习,更没有收到专业的培训,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只能按照书本或者经验来做,缺乏科学的指导,容易出现上述问题。

第五、执行程序不规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进行其他侦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双人办案制度,常常从材料上反映出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进行两项以上的侦查活动,致使到提捕公诉阶段,不能说清原因,被公诉机关认定取证不合法,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同时,采取强制措施超期。尤其体现在在拘留期限内的提请批捕和逮捕羁押期内的移送起诉环节。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后,忙于此案的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工作或其他案件的侦查,经常会忽视羁押期限,使得超期羁押成为常态。

基于公安机关在立案、讯问、侦查、羁押、逮捕等程序的问题的谈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同时,公安机关也时不时的出点什么“小事”拨动一下法学界的神经。从79年刑诉法到97刑诉,再到今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工作不管是从实体还是从程序上来讲,客观的评价都是在进步的,它的进步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正规化和完善化。当然,这样的进步是用惨痛的代价换来的——河北聂树斌“xx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这些人都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推动者,他们用自己的生命来告诉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其代价是惨痛,也是引人深思的。

究其原因所在,是多方面的。既有办案人员思想认识、责任心、法律知识、业务能力等个体方面的因素,也存在破案责任机制、侦审一体化机制、考核机制等制度方面的因素,是其综合作用的结果。一、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上升,加之现代科技的发展,是犯罪更加隐藏,难以发现,在最基层的公安机关又是接触案件最多的而装备、技术有相对落后的,仅凭有限的人力、物力已经无暇应对,刑警大队仅起指导作用,办案的质量难以保证。二、受制度的影响,从最早的重口供到现在轻口供、重证据的转变是巨大的。但是,仍然会存在有一些老侦查员对口供格外重视,将口供视为定罪依据,这是办案观念没有转变的依据,是缺乏学习进步的体现。三、近几年,公安机关越来越提倡“信息主导侦查”的现代警务理念,体现在刑事执法办案中就是要将刑侦、技侦、网侦、图侦等手段有机结合,这体现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也紧跟时代发生变化,这对刑事执法工作来说是可喜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非是要求将传统的侦查手段完全抛弃。有些侦查员不注重对现场的勘验、不及时开展访问工作,导致证据的收集不及时或无法收集到证据。从而使得基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办案中出现一个怪现象:网络依赖症。四、如果说制度、资源是硬实力的话,那么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就是其软实力。目前,相当一部分刑事执法人员欠缺这些能力,表现之一是法律知识欠缺,未能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不能真正理解立法的本意、不能及时掌握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执法过程中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左右对法律作任意解读,不能严格执法。

因为在公安机关实习,所接触的面是有限的,但看到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规范的程序还是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权利的过分强大就要受到约束才能保证不其运行的轨道上不出错,而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追责制度。转变办案观念、完善干警考核制度,提高干警业务能力素质、加强监督,使我们生活多一份安宁,多一份和谐。英美法系经过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今天法治的完善,我们不能悲观的看待中国未来的法治,心有所系,为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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