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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的协议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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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的协议书 篇1

现有位于房屋一栋,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修建,现房屋主体完工,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见证特立此分房协议书,协议书条框如下:

分房的协议书(精选3篇)

一、一层以楼梯间西北方墙为基准,东南面及楼梯间后面为甲方所有,西北面为乙方所有;西北边靠路的两间门面,西面的门面为甲方所有,东面为乙方所有。

二、二层以楼梯间西北方墙为基准,东南面甲方所有,楼梯间后面为甲方所有,楼梯间以西北为乙方所有。

三、一楼西南面所有过道及西北面所有过道(院坝),即所有过道为甲乙两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一楼、二楼楼梯间、炮楼、一楼楼梯间的卫生间也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一方的使用不得影响另一方的使用)。

四、楼梯间及过道,本着共同场所共同使用,共同爱护,共同打扫的原则管理使用。甲乙双方的私人物品不得长期占用共同场所,如需维护、维修,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维护、维修。

五、如以后因国家征用、拆迁等,房屋所得以上的赔偿款项平均分为二份,甲乙各得其中一份。所有过道及一、二楼楼梯间、炮楼、楼梯卫生间为共同财产,所得费用甲乙平均分配(同上)。水电系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所建,按各自分表示数支付,多余部分平摊。

六、本协议已一次分清,吃亏沾光差价做明,今后价格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

立协议人:立协议人:

见证人:见证人:见证人:

日期:

分房的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xx年2月4日离异,婚前双方有房屋一幢,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建设面积为640平方(四楼半)。

2、甲乙双方现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凯里市鑫鼎小区12幢11楼,建设面积为84平方。

3、甲乙双方有雷山县丹江镇杨排村、排交山茶园100亩,现租给雷山县黄里杨德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

二、欠款

1、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壹拾万元用于装修,现欠贷款陆万肆仟元整,每月从蔡认刚工资扣还(贷款以蔡认刚名字贷款)。

2、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万元用于购买凯里鑫鼎花园套房,现扣李莉工资还款(贷款以李莉名字贷款)。

三、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蔡认刚使用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房3号门面及二楼以上房屋(包括现在营业的宾馆全部财产)之前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陆万肆仟元由甲方蔡认刚偿还。

2、乙方李莉使用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楼房的一、二号门面及内的,现正在营业的服装及凯里鑫鼎花园的套房,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由李莉工资扣还。

3、双方的房屋禁止转让、转卖,双方如有一方百年归天(死亡后),财产无条件由儿子蔡智宇继承,儿子蔡智宇今后的学费及婚事由双方共同平等承担。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分房的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xx年2月4日离异,婚前双方有房屋一幢,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建设面积为640平方(四楼半)。

2、甲乙双方现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凯里市鑫鼎小区12幢11楼,建设面积为84平方。

3、甲乙双方有雷山县丹江镇杨排村、排交山茶园100亩,现租给雷山县黄里杨德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

二、欠款

1、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壹拾万元用于装修,现欠贷款陆万肆仟元整,每月从蔡认刚工资扣还(贷款以蔡认刚名字贷款)。

2、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 万元用于购买凯里鑫鼎花园套房,现扣李莉工资还款(贷款以李莉名字贷款)。

三、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蔡认刚使用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房3号门面及二楼以上房屋(包括现在营业的宾馆全部财产)之前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陆万肆仟元由甲方蔡认刚偿还。

2、乙方李莉使用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楼房的一、二号门面及内的,现正在营业的服装及凯里鑫鼎花园的套房,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由李莉工资扣还。

3、双方的房屋禁止转让、转卖,双方如有一方百年归天(死亡后),财产无条件由儿子蔡智宇继承,儿子蔡智宇今后的学费及婚事由双方共同平等承担。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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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信
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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