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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卷烟经营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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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卷烟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确保卷烟销量稳定、结构提升、效益增加、品牌培育、网络建设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激发工作潜能,全面完成 XX年卷烟经营各项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卷烟经营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卷烟销量目标:月销量、季销量、半年销量和全年销量。

(二)结构目标: 1、一二类烟目标; 2、三类烟目标。

(三)盈利目标: 1、单箱收入; 2、单箱毛利; 3、毛利率。

(四)重点牌号培育工作目标。

(五)网建工作目标。

二、分值分配

满分 100分,具体权重是 :

(一)卷烟销量是各项工作的基础,为确保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二)结构目标占 30分,其中一二类烟占 20分,三类烟占 10分。

(三)盈利目标占 40分,其中单箱收入占 10分,单箱毛利占 15分,毛利率占 15分。

(四)重点牌号培育工作目标占 20分。

(五)网建工作目标占 10分。

三、考核对象

各某地区局(公司、营销部)局长经理、分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

四、考评办法

(一)根据 XX年分公司分配给各某地(区)的卷烟经营各项目标任务对各单位局长(经理)、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实行“五定一保一奖一罚”的经济责任制。

(二)五定一保一奖一罚:五定是定销量任务、定结构目标、定盈利水平、定重点牌号工作任务、定网建工作目标;一保是确保销量完成,未完成销量任务取消奖励并给予处罚;一奖是在完成销量任务的前提下,对另四项目标任务完成的目标,按考核分值比例标准分别奖励;一罚是五项目标任务中有任何一项未完成,按分值分配比例标准给予相应处罚。

(三)分公司每季度拿出一定资金(税后)用于对被考核单位局长经理、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的目标奖励,季末按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评测算后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四)不同岗位人员采取不同的奖罚标准。其中对单位局长、经理的岗位奖罚基数是 1500元,正职岗位分设的,其岗位奖罚基数各 1500元,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岗位奖罚基数各 1000元,专卖和卷烟合并兼职的岗位奖罚基数为 1200元,即考核、奖罚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比例进行,目标任务每超欠一分奖罚单位局长、经理 15元;目标任务每超欠一分奖罚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各 10元;目标任务每超欠一分奖罚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合并兼职的副职 12元。

(五)在完成销量的前提下,鉴于部分指标完成的难度,一二类烟目标完成 1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超销部分按比例加分奖励,完成 80%(含)—— 100%的不奖不罚, 80%以下的进行全额处罚;单箱销售收入目标完成 1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超额按比例加分奖励,完成 95%(含)—— 100%的不奖不罚, 95%以下的进行全额处罚;单箱毛利目标完成 1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超额按比例加分奖励,完成 95% (含 )—— 100%的不奖不罚, 95%以下的进行全额处罚。超计划销量部分按实际超销完成比例进行加分奖励,最高加 10分,其他目标按完成情况全额奖罚。

(六)该季度销量任务未完成的,取消奖励资格,并给予处罚。其中局长、经理处罚 500元,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各处罚 250元,专卖和卷烟合并兼职的处罚 300元,其他单项目标根据完成情况按奖罚标准只罚不奖。

(七)各岗位人员目标奖罚数为:不同岗位人员与不同单项目标完成对照基数计算后应得奖罚实际数相加。

(八)实行抵押金制度,即各单位局长经理 3000元,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各 XX元交分公司作为目标完成的风险抵押金,按上述考评计算办法,一季度一考核,一季度一兑现。季度完成任务奖励,由分公司支付。对未完成季度任务的,处罚金额交分公司财务科。

(九)实行季度考核和半年统算办法,即每季度对各单位卷烟经营目标进行季度考核,季度兑现,对在半年内达到目标任务要求的,实行半年统算办法,并补发上季度处罚金额,全年不再重复统算。

(十)经核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季度单位奖励资格。

1 、在卷烟经营中发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案件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 、在卷烟经营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3 、在卷烟经营中发生违反上级规范经营规定或其它重大违反国家局、某某局(公司)、某局(分公司)有关规定,被某局(分公司)以上单位查处的。

4 、实现目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分公司卷烟经理部每季度将组织人员对卷烟经营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季度奖惩通报

(十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实施细则,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卷烟经营各部门各岗位各线路人员,突出重点岗位和重点目标,用于本单位卷烟经营目标的考核奖惩。

(十三)本办法经某局(分公司)局长经理及薪酬委员会研究通过,自 XX年 1月 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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