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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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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订本制度。

档案局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罚金的收取、缴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对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明确当事人逾期罚款是否加滞纳金。

第五条 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可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第八条 案行政执法人员因徇私舞弊而造成恶劣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侵吞罚款、致使罚款灭失的,应向责任人追缴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侵吞、灭失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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