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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民自治章程(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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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1

第一章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精选7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社区是按照“地域相近、资源共享、便于服务、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农村自然村落为依托新组建的村民自治单元。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条 社区组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互助组。

第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区的村“两委”委员兼任),副会长1名,成员1名。社区理事会主要以社区内村“两委”委员、双带能力强的党员、社会能人、产业大户、“五老”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社区的农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社区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提出和实施本社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户代表会和理事会,并执行各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组建并领导互助组,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六条 每个社区组建监事会。社区监事会由社区内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公道正派的党员为主,其中党员应占60%以上。

监事会人员和理事会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七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成员2名。

第八条 社区监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本社区议事、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理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收集社区村民的建议和意见,向理事会通报,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社区党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作监督情况工作报告,并监督社区理事会及时进行社区事务、财务公开。

第四章 选举、工作、奖励与罢免

第九条 社区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产业发展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4)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5)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3)为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

第十一条 选举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选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名候选人。由社区内的党员、“五老”人员、社会能人等参加的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海选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差额应占候选人的30%,提名候选人名单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2)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报社区党支部审查后,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按20%的差额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要在社区内进行公示。(3)正式选举。由社区村民会议或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双过半”(实到会社区选民或户长占应到会村民或户长半数以上,得票数占实到人数的过半数)和得票多的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成员会议、监事会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备案后,在本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会提出议案→监事会初审→征求民意→监事会审核→上报审批(经社区党支部审核后,报村“两委”把关)→理事会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理事会安排抓好具体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由理事会公开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对优秀理事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应当给予支持。

理事会成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述职,监事会根据相关述职情况和平时表现评选优秀理事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述职不合格的理事进行批评、处罚或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应当经过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按照“双过半”原则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须经社区村民会议二分之一到会选民同意,或社区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必须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 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章 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 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XX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XX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行始民主自治权、民主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市棋类协会(简称为棋协)。

第二条市棋协是在xx市体委领导下的全市棋类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关心、支持、热爱、懂行的棋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一个百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棋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棋类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团体全市棋界人士和棋类爱好者,努力发展我市棋艺事业,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棋类活动,促使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棋艺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市棋协接受xx市体育总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棋协及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xx市城东经济开发区xx市体育运动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棋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全市群众性棋类活动的普及工作。

(二)在开展群众性业余棋类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

(三)组织训练、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棋类资料,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举办棋类骨干训练班,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五)受上级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比赛等活动。

(七)在上级体育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七条市棋协设委员会制。由xx市属单位、越城区、xx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的棋界人士、棋类爱好者和关心支持棋类事业的有识之士协商组成。

第八条市棋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棋协第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主席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委员会人选经民主协商和领导批准相结合产生,下届委员会由上届委员会协商提名。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市棋协敦请热心支持棋类运动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为本会之名誉主席或顾问;敦请对棋类运动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同志和企业家担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棋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市棋协主席、副主调节、秘书长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和民主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从现在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市棋协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委员以上人选,交全体委员会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市棋协的经费来源:

(一)市体总核拨;

(二)社会团体、有关企业、个人赞助;

(三)利息。

第二十一条市棋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棋协活动经费的开支由市棋协主席(或秘书长)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棋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棋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总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终止动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总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x年12月12日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xx市体总审查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7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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