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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学生处分决定(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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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

__________学生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到___________处分。受处分期间,该学生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学生受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经研究,同意撤销________学生的_____________处分。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通用16篇)

学校政教处(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2

各相关部门:

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暂行办法》,结合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于20xx年11月9日召开处务会研究决定,同意撤销杨洋、徐丹、张奎、孙颖、吴娟等35名同学的处分。

学生处

年十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3

,男,汉族,xx县xx乡人,x年x月x日出生,处分前系xx班学生。

x年x月x日因被给予xx处分。

鉴于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参照第x条之规定,经研究,学校同意撤销其处分。

学校政教处(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4

各学院、各公寓、各部门:

李宏瑞,男,人文学院20xx级心理咨询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150001。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同时该生曾因旷课、无故不参加军训、夜不归宿及擅自离校等违纪行为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14号)。

常盼盼,女,理工学院20xx级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站设计与管理)高职2班学生,学号:1430080075。

该生自20xx年9月21日起至今未请假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李宏瑞、常盼盼两名同学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李宏瑞、常盼盼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吉利学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5

支部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 20xx年8月4日下午14时30分,xx党支部在会议室召开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27人,实到24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在外地服刑),会上宣读了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宣读所犯企业(公司)受贿错误的事实材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请支部大会审议 。经大会举手表决, 22 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公司党支部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6

徐,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7

男,七(3)班学生。该生自进入七年级以来,在学习上不思进取,上课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在生活上十分不检点,结交校外闲散人员,向同学多次借钱拖欠不还;最后发展到骗取家长的钱去上网,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经老师、家长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学留校察看一学期的处分。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外国语学校初中部

政教处

3月22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8

_______同志因在河市国土所斌郎国土办工作期间,在农房审批中,违规乱收费造成了恶劣影响。20xx年12月局党委给予了其行政记过处分。

近几年来,该同志以此为戒,深刻反省,严格要求自己,踏实工作。经本人申请,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已期满。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按期解除邓江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二0xx年二月二十二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9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机关党支部:

黄国清,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涵江区白塘镇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党,20xx年12月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任科员,20xx年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七大队大队长、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20xx年4月调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

根据市纪委驻市建设局纪检组调查情况通报,20xx年12月27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在黄国清带领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区根据地参观。当天下午2时左右,黄国清又决定带领一行人前往瑞云山风景区游览。到达瑞云山景区门口后,黄等人因门票票价问题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并互相辱骂。后黄国清让大队工会主席柳丽英购买两张票,作为一行人到景区广场游览的费用,景区工作人员收了柳丽英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后,找回40元钱给柳。在黄等人欲上车离开时,景区副总经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机对黄国清乘坐的闽B—57082号城管工具车进行拍照,引起黄国清的不满,要求官将所拍照片删除。因官不肯,黄国清要求队员们上去删除该手机照片,景区办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罗从刚欲上前保护官文玉,黄又叫队员将佘、罗拉开,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官文玉、佘家德两人倒地受伤,官手机被队员们强行拿走,删除手机上的照片后归还。事后,《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新浪网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这一件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xx年1月1日,涵江区公安分局经调查,以殴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轻微伤为由,对林玉苍、李文钦、刘荣翔、许玉银、曾玉坤、刘明铭等六名队员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发后,黄国清为应付调查,要求队员们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按自己书写的报告内容陈述,统一口径,并指定承担责任的人员。20xx年3月26日,黄国清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处理。

综上所述,黄国清身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大队长,在该大队人员因游览门票票价问题与瑞云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要求队员强行删除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所拍照片,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大队六名队员因殴打景区工作人员致轻微伤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按照莆直纪工[20xx]4号的批复和莆建纪[20xx]18号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黄国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直属机关委员会

二〇xx年五月二十二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0

20xx年,兴隆洼镇大甸子村林改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支部书记张兴铁、村支部副书记宫子建、村委会会计宫玉东三人商议,每亩公益林收取5元林改费用,合计收取资金56355元,其中用于林改费用支出33191.81元,余款23255.19元。截至调查组调查时,张兴铁手中保存4000元,宫玉东手中保存13356元,宫子建手中保存5899.19元。所收取的林改费收入及支出均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大甸子村在落实老促会的养驴项目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收取项目保证金的名义按每头驴2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取20800元,至调查组调查时,在张兴铁手中保存,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至20xx年,经大甸子村班子集体商议,将村集体公益林落实到个人名下,套取公益林补助59332.06元,统一收回交村会计宫玉东保管。

20xx年10月9日,敖汉旗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兴铁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宫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宫子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1

林俊杰(学号:14030148),系金融学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学生,经院系查实,该生在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10课时及以上。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北经济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林俊杰同学警告处分。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

20xx年3月11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2

经查xx班学生由于一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学校学生处罚条例,学校决定,给予xx同学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以观后效,如若再出现违纪现象,作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移学习环境。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家长电话:

xx中学xx校区政教处

20xx年x月x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3

各部(室)、物管中心、各小区管理处:

物管中心苑管理处负责人,于今年6月购买苑7幢一楼两间车库,装修时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拟改造成商业铺面,经物业公司有关部门干预和制止,仍一意孤行。身为物业小区管理处负责人,不但没有模范遵守公司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反而只顾及个人的利益坚持错误,给公司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严肃纪律,教育全体员工,经公司经理室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理的决定,并责成自行拆除违规装修,恢复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特此通报。

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4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20xx年8月10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5

关于给予周达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达青,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市贺村镇人,家住贺村镇八里坂溪汉墩18号。1995年10月至20xx年12月任原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任八里坂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xx年2月10日20时许,周达青、周×禄、周×彪、周×明等人到本镇八里坂村周×生家玩,后四人约定以“牛牛”的形式赌博,赌注为:底10元,30元封顶,以现金押注。赌博过程中,周达青输了400余元,周×彪输了260余元,周×禄输了100余元,周×明赢了760余元,四人赌至当日22时许结束。后因群众举报,由江山市公安局贺村派出所查实,周达青被予以行政处罚500元。

周达青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其赌博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达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8月2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xx年9月1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6

陈,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11月参加工作,现为xx市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专管员。

陈在担任xx市虹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专管员期间,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xx年4月29日被xx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xx年12月15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行政记大过处分。

陈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吸取教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陈个人申请和xx市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意见,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自20xx年6月16日起解除陈行政记大过处分。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9月24日

公告
会议纪要
公文命令
决定
通告
通知
通报
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