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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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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1

合同号: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精选13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LED亮化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地点:

3. 工程内容:

二、乙方所购产品要求:

1、按照甲方亮化工程的要求乙方所购产品为LED数码管 。价格、数量、型号详见附表:

2、LED数码管应满足国家现行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

3、乙方应将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运输到现场卸货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的工地后,由甲方组织管理及相关人员,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抽检验收,若产品质量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调换合格的产品,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和电源接入口(配电室电源接口)。

合同工期

1. 开工日期 。

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三、工程质量与验收

1.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许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应由乙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计算在合同工期内。

四、工程款支付

1. 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______小写:_______ 元(此价格不含税票)。

2. 签定合同后三日之内甲方预付乙方 %的工程总价款,即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 元;发货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小写: _____元;全部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款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小写:______元;余款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小写:_______元为工程及产品质量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指派 _____电话 _______ 作为其工程负责人,代表甲方对工程负责。

2.对施工质量形式检验权,监督权。

3对工程进度的检查,以及实际施工日期的提前或超过的鉴认权。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指派 ____电话_________作为项目负责人。

2.乙方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持现场工作井然有序。

3.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两年。

4.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范围,项目的承包人即乙方应派人予以保修。

八、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双方工程负责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化和工程量增加。

(2).一周内非乙方的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约定或双方工程负责人统一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九、现场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预期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约定施工日期完工,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十一、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再行签定补充协议。

十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功效。

甲方: 乙方:

(盖公章处) (盖公章处)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 LED亮化工程施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LED亮化工程

2. 地点:

3. 工程内容:

二、乙方所购产品要求:

1. 按照甲方亮化工程的要求乙方所购产品为 价格、数量、型号(一切以甲方最后确定过的样品为准)详见附表。

2. 应满足国家现行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 3. 乙方应将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运输到现场卸货及相关费用均由 方承担。

4. 乙方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的工地后,由甲方组织管理及相关人员,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抽检验收,若产品质量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时,应妥善保管产品货物,并同时在 天之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及时调换合格的产品,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乙方所提交的产品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支付乙方产品货款。

5. 因甲方人为操作使用不当,保管、保养不善等导致产品货物质量下降或产品毁损的,甲方不得提出质量异议,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维修、更换费用开支由甲方自行承担。 6. 光源灯具产品及设备货物进入施工场地入库后由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存放,乙方自行负责保管,施工及提货由乙方自行安排。乙方施工过程中,相关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须提供施工环境及施工现场的电源接口。

7. 灯具、光源为原厂制造的全新合格产品,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合法安全使用。乙方提供的灯具、光源等产品必须有国家强制认识标志,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不良产品。包装标准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三、合同工期

1. 开工日期

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乙方收到甲方应付的预付款完成原材料备货后开始算起)。

3.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注:施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雨,冰雹,四级以上大风,停电,地震)等或甲方原因造成停电等原因,工期顺序后延。

四、工程质量与验收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者逾期验收的,甲方应当承担产品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另外本工程只接受甲方工程部门的验收。

2.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许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 乙方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向甲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到场,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共同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工作应在 日内完成。如无双方共同认可的理由,甲方在设备正常运行 周内仍未派人员参加视为甲方放弃验收权,则乙方的单方验收报告即为有效。

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应由乙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计算在合同工期内。

5. 工程自验收合格后,双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均签字为证。

6. 验收标准: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效果图或施工图进行施工,验收以整体亮化调试完毕为准。

五、工程款支付

签定合同后三日之内甲方预付乙方% 小写:¥ 元;发货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全部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款即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余款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为工程及产品质量质保金, 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 乙方确认甲方订金到帐后方可下单生产样品,待甲方确定所有样品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产品。

4. 合同总额包括:亮化材料及零配件的购置和安装、工程实施、运输保险、装卸、质保期售后服务、建筑安装发票(详情请见附件详单及效果图)。

5. 不含税费及后期增项合同的所有费用,需另计。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指派作为其工程负责人,代表甲方对工程负责。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度,协同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并负责施工中涉及的有关单位直辖事宜。

2. 对施工质量行使检验权,监督权。

3. 对工程进度的检查,以及实际施工日期的提前或超过的鉴认权。

4. 甲方负责工程的前期审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为止;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指派作为项目负责人。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制作,施工完毕。

3.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制作,施工;提供该工程实施的进度计划表。

4. 如现场条件与既定方案不符,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5. 负责按质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如因安装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中因施工不当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文明施工,交工前应清理现场。

7.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守法纪,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工程验收:乙方工程竣工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需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程,逾期视为验收通过。

9. 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供壹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

八、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双方工程负责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化和工程量增加。

(2). ,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 施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雨,冰雹,四级以上大风,停电,地震)等或甲方原因造成停电等原因,工期顺序后延。

(4).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机构牢靠,抗风力等指标,达到七级抗风标准。

(5). 约定或双方工程负责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7).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8).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情况。

九、现场施工安全

.在合同工期里、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甲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施工现场乙方所有有关人员的全部安全,并为施工现场的乙方所有有关工作人员买好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如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付款额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 乙方未能按约定施工日期完工,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工期违约金。

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机构牢靠,抗风力等指标,达到七级抗风标准。

4. 如有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有甲方负责,乙方不退还甲方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已完成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安装费。

5. 甲、乙双方必需共同遵守并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因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

6. 本合同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 元)

十一、本工程具体施工方案详见甲方设计后的动画效果图或施工图为准,且有甲方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签字,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效果图或施工图。

十二、保修

1. 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因施工和主材质量造成损坏保修 年。即:自 年 月至 年 月。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3. 乙方须提供常设8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必须及时响应及尽快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需更换,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

4. 乙方保证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 产品质保包含灯具本身,含施工安装所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 。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书面合同。

十四、争议的解决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货物质量的检查鉴定,统一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属的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五、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内容

1. 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2. 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十六、其它

1. 本项目材料清单、增项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

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署 日期: 签署 日期: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3

合同编号: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将五岭电信大楼夜景亮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施工安全、包工包料

四、工程内容:夜景灯光亮化项目

五、工程造价: ( 元),以上造价为含税价,工程预算见附表1(夜景亮化工程预算表)。

六、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夜景亮化工程产品的质检报告及合格证;

2.乙方负责工程的整体施工及系统工程,包括设备供货、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工作;

3.乙方承包甲方施工的夜景亮化工程,必须按照郴州市规划局(函)郴规函【20xx】268号《关于郴州电信办公楼夜景照明方案的批复》文件的设计方案要求、夜景亮化效果、灯具布臵图等要求施工,保证达到质量、效果要求;

七、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协调、协助工作。

乙方责任:

1、施工前编制组织设计,严格按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和交付,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工程竣工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条件修理,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负责将五岭电信大楼原亮化设施拆除,并将拆除的电源线等物品交甲方。

八、安全责任:

1.在使用甲方设施时应注意安全措施,保持院内的整洁,如有损坏,乙方应无偿修复、赔偿;

2.晚上加班时不得大声喧哗,及时清运垃圾,在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并外运;

3.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否则造成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安全承包合同书见附件2。

九、验收及保修:

1、乙方完成施工后,应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甲方接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于七天内组织规划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

3、本工程保修二年,第三年免人工费只收取材料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十、施工期限:20xx年9月20日完成,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

十一、工程费结算与付款:

工程竣工后,经规划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付工程款的90%( 元),工程余款10%(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二年,保修期一年后付质量保证金50%( 元),保修期二年后付清质量保证金余款。

十二、违约责任: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年 月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4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5、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______省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______%;当工期进度过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______%。剩余______%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甲方付清工程价款,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______%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七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______份。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5

合同编号: 字 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6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结构及层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发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发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包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标定的取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________%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____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___________%;留___________%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建设全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楼房一幢,按包工不包料(主体搓毛)承包给乙方建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范围

1、房屋主体工程搓毛:乙方按设计及甲方局部变更要求,从桩基开挖到房面封顶含屋顶女儿墙,楼地面搓毛,上浆,屋面收光,内、外墙粉刷完成(山墙及后墙刮水泥浆),楼梯在内。

2、水电工程:乙方按施工规范要求排放、安装好给排水管道,做到给排水畅通。预埋好电线、电话、电视线管,穿好三线至线盒留出线头,并修建石砌化粪池一个,石灰坑一个,围墙及大门一道(不另行计价)。

二、乙方负责的人员及机械设备

乙方带领能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施工人员,负责施工用的木模、外架、施工机械及五金工具(包括:元钉、铁丝、焊条,所有焊头费用)。

三、甲方负责事项

1、甲方负责办理建房手续,提供施工必备的场地,负责--一平负责余土处运部分。

2、负责提供施工所需原材料,负责施工用水、电费。

3、负责提供室内标高,确定放样尺线及四周滴水尺寸。

4、负责协调周围邻里的关系,保证能进行正常工作,乙方配合甲方做到文明施工。

四、施工质量及要求

乙方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配料,既不能有意浪费材料,也不能偷工减料。对建筑半成品成品必须按要求尽心浇水、保养护理。总体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工程标准。在施工中,乙方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指导,对各道工序要反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混凝土振捣密实,不得有蜂窝麻面,浇梁、浇柱、浇桩基的混凝土不得使用立式搅拌机。砌砖要求--竖直、背子平整、阴阳角度垂直符合质检验收标准,按规定做好成品保护等工作,管理好工地,确保工程质量。若因乙方出现施工质量上的问题一概由乙方负责,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直到重新验收达到合格为准,水、电、线路的工程保修________年,若在保修期内出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一切费用,甲方可以从保修金中扣减作为修缮费用。

五、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加强安全防护,在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甲方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工价及结算付款方式

1、经双方商定,工程工价按贰佰肆拾元平方米(:240.00元

2),按施工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规范计算,雨篷、阳

台、折半计算。

2、付款说明:基础完成后付壹万元(:10000.00元);一层封顶付壹万元(:10000.00元);二层封顶付壹万元(:10000.00元;三层封顶付壹万元(:10000.00元);四层封顶付伍仟元(:5000.00元)。如无特殊原因,乙方拖延工期,按每拖延一天支付给甲方违约金100元天。

七、其它事项

1、工期为六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当乙方承包的范围结束后,乙方房屋施工使用的外墙脚手架留给甲方后期装修使用。

3、若乙方在协议生效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获得包工款的30%的违约金。

4、甲方若不按规定时限付给乙方包工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5、若桩基深度超过8米,超深部分甲方另行付工时费。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4、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勘察费 元(如有),设计费 元,设备购置费 元(如有),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暂列费用 元(如有)。

按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

暂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暂列费用主要为以下情况: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4)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的费用。

5. 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经理: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设计开始时间 ,施工开始时间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其中设计工期 天,施工工期 天(合同履行期业主承担义务的工作影响占用承包人进度计划时间,如包括但不限于业主选择方案、审图、报建、论证及承包人有证据证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等,工期相应顺延。)。

10. 本协议书中有关的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

13. 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4.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总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项目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5项目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16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指承包人指定负责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7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8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9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20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21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22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23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4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5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6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7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8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9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30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1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32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33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4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5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6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8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3条约定所作的变更。

1.1.39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0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1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42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3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4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45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6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7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8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9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50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51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5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53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54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5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8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59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总负责人

3.2.1项目总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总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 项目总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总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总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总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项目总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总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3 项目设计负责人

3.3.1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2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设计相关文件的权利。

3.4 项目经理

3.4.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2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施工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现场施工相关文件的权利。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3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3.4.4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5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5 项目采购负责人

3.5.1在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项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特别是大宗、特种设备的采购。

3.5.2负责制定项目的采购计划,配合做好采购及合同管理;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材料的进场安排。

3.5.3负责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把关,对不合格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3.6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3.6.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参与HSE计划及各项施组措施方案的编制(安全相关内容),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制。

3.6.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3.6.4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观工现场安全隐患,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3.6.5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3.6.6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3.6.7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3.6.8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3.6.9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3.6.10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

3.6.11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3.612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

3.6.13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3.7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8 安全保证

3.8.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8.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8.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8.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9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9.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9.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10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11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12 分包

3.12.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12.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12.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12.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12.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12.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且发包人已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发包人:

承包人:

年月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9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将盛世华轩夜景亮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盛世华轩夜景亮化工程

二、工程地点: 赤华北路西侧

三、承包方式: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施工安全、包工包料

四、工程内容:夜景灯光亮化项目

五、工程造价:工程预算见下表:

六、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夜景亮化工程产品的质检报告及合格证;

2.乙方负责工程的整体施工及系统工程,包括设备供货、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工作;

3.乙方承包甲方施工的夜景亮化工程,必须按照原设计方案要求、夜景亮化效果、灯具布臵图等要求施工,保证达到质量、效果要求;

七、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协调、协助工作。

乙方责任:施工前编制组织设计,严格按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和交付,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工程竣工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条件修理,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八、安全责任:

乙方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否则造成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验收及保修:

1、乙方完成施工后,应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甲方接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于七天内会同乙方共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

3、本工程保修二年,第三年免人工费只收取材料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十、施工期限:20xx年7月10日完成,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

十一、工程费结算与付款:

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后,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付工程款的90%(76500元),工程余款10%(85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二年,保修期一年后付质量保证金4500元,保修期二年后付清质量保证金余款。

十二、违约责任: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10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主要是为了盈利,但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往往要面临许多风险。那么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范X,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范X1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之日起终止。

2、甲方因突发事故或上级政策影响、或因人员或作业地区调整,需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甲方规定的月度作业计划或经实践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二、费用结算

1、甲方依据肥城XX公司现行统一劳动定额标准,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直接工定额折工,每工按198元标准(包括加班工资、各种奖励、各项保险及国家规定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与乙方结算。甲方每月每头支付乙方大修工7个(按临时受影响程度情况支付),月度工程价款次月内支付。

2、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按定额无偿提供,超定额部分由乙方承担,设备运输、安装、搬运超出定额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根据现场实际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作业计划,甲方按照定额单价结算款项,超计划部分按照结算单价的20%给予嘉奖,反之给予相应扣罚。

3、甲方有计划的停产、检修时,甲方有权合理安排乙方人员做其它工作,并支付工资,每工按198元标准。若因甲方在生产实施(如停电、停风、停水等)或材料供应等不具备,造成停产误工时,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影响工资,每工按60元标准

4、乙方职工所借用甲方人员其劳务报酬、发生的安全费用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负责,在结算工程价款时给予扣除。

三、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标准:优良工程80分,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工程,对优良工程和不合格工程按照甲方安监部门具体考核标准进行嘉奖和罚款。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每旬验收一次,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根据验收情况由安监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3、月底工程收尺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甲方指定技术人员做好工程资料填写、整理工作,验收报告双方共同签字作为月底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

4、工程质量验收优良品率达到67%以上,无不合格品,工程单价在原来基础上增加5%;工程质量验收出现一次不合格品,工程单价在原来基础上降低10%,并在整改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予支付。

5、在工程质量验收中若乙方连续三次出现不合格品,甲方有权随时辞退乙方队伍,乙方按照总工程结算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四、相关约定

1、甲方负责每月对乙方下达生产计划,对乙方的施工组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材料消耗等进行考核,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进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任务的完成,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及验收。

2、甲方负责为乙方配备生产设备,提供矿灯、自救器、宿舍、办公室等生产生活所需物资,乙方负责使用和管理,工程结束后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有丢失和损坏按丢失损坏价值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3、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所需的各种材料,其材料费用按定额核定标准考核,超支部分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4、乙方施工过程中严禁偷工减料,施工地点确因地址原因需改变支护方式等,必须由甲方下达通知单,否则费用自负。隐蔽工程在报请甲方现场核实后,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经甲方签字后予以结算。

5、乙方职工的岗前培训及特殊工种培训由甲方负责组织,培训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职工在合同期内,因工伤、死亡或因病、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各种假期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负责本单位员工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的发放工作,各类保险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缴纳。

7、乙方必须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技能素质的提高,不准出现无入井资格人员从事井下工作,无特殊工种资格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否则每发现一人,对乙方罚款5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8、甲方为保证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工伤救治费用的及时到位,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安全抵押金60万元,该押金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解除,抵押金全部返还。

五、安全生产管理

(一)甲方的权利:

1、有监督乙方按照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及《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施工的权利,对违反三大规程及上级管理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处罚权利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严禁乙方无规程措施施工,其使用的《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措施》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对于因乙方违反上述国家技术规范、协议、及甲方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责任、经济损失;或有可能给甲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必须成建制配齐区队管理人员,并按上级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所有管理人员要服从甲方监督管理,按时参加甲方规定的各种会议,执行好日常管理中的工作制度。

3、乙方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对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编制《安全生产补充措施》报甲方审批,否则不得随意改变原施工措施。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及职工名册,名册应当记载职工的姓名、照片、出生时间、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联系方式、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全培训证书信息、特种作业证书信息等内容。凡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件、及其他虚假信息,其责任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职工人数若发生减少、应如实告知甲方,增加人员应当经甲方许可。

5、乙方所有上岗人员必须学习好三大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甲方有权对乙方规程措施学习情况,班前班后会情况,薄弱人物排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甲方享有经济处罚权。

6、甲方有权派安监员及其他检查人员对乙方安全质量工作监督检查,随时进入其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质量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行使处罚权,提出处理意见,要求乙方限期解决安全隐患,对有发生作业危险的作业场所停止作业,撤除人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管理人员无故为难乙方生产,乙方可随时向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申诉,若确属甲方责任,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7、乙方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和根据相关文件处罚的权利,其费用有乙方承担。

8、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遇有瓦斯积聚、突出、煤尘超标、底板出水、有害气体、等重大人身、机械事故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止生产,撤除人员,立即向甲方调度室汇报,若不及时汇报所造成的损失及事故责任全部有乙方承担。若及时报告仍造成事故,因乙方管理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造成的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

9、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施工影响矿井安全时,甲方有权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要求整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为乙方下井作业人员无偿提供矿灯、自救器,并负责矿灯充电和自救器的发放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必须的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及通讯系统,乙方负责现场管理。

3、甲方对乙方施工的作业地点提供准确的地质预报,对矿井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乙方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施工地点必须的地质资料,有权知悉施工地点周围前方影响安全施工的地质构造。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施工地点所用的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及其他由甲方负责提供的设备设施。

3、如甲方不能保证向乙方施工的地点提供安全设备、设施、材料或施工周围存在其他危及施工地点安全的因素,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乙方应当明确一名代理人为施工负责人,该代理人是乙方员工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地面及井下施工的安全管理,乙方应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变化编制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并抓好规程和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对本合同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乙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员工初次下井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下井人员必须取得入井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凡不持有效证件上岗的,造成的经济处罚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施工现场(二人以上)必须制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地点当班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工作。

3、乙方员工下井必须开好班前会,明确安全重点和施工标准,严格执行入井人员管理规定, 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火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佩戴好矿灯自救器等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上井后将矿灯、自救器及时交回,丢失损坏者按价赔偿,不执行矿灯、自救器领用制度的一律处罚,甲方享有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处罚权。

4、乙方必须落实甲方作出的对乙方员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处理意见,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其自主保安意识和正规操作水平。

5、乙方员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及《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及甲方的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冒险蛮干。

6、乙方(代理人)必须及时传达上级的一系列安全文件及安全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规程,并带领乙方员工熟悉施工现场的避水、火、瓦斯煤尘爆炸等避灾线路,发生灾害时能够按避灾线路及时撤离,甲方有权对乙方职工检查其传达情况及职工熟悉情况并享有传达不及时不到位的处罚权。

7、乙方使用的设备及安全设施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

8、乙方员工必须爱护通防、运输等各类安全设施,如风门、风车、风筒、隔爆水袋等。

9、乙方必须及时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向职工交代好现场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做好入井人员签字、搞好隐患排查、排查好薄弱人物,并做好记录。对出现的安全事故必须进行分析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事故处理

1、乙方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甲方汇报,保护好现场,甲方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并按有关规定报告统计,乙方不得隐瞒事故。

2、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事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原因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____省肥____市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范X2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本工程安全、优质、高速、低耗、顺利地按建设方合同工期提前完成施工任务,双方依照有关建筑工程承包条款和《民法典》、《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株洲环鼎盛服饰城钢筋制安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各项条款。

一、 承包范围:

甲方将株洲环鼎盛服饰城钢筋制安分项工程委托乙方施工。

二、 承包方式、单价及内容:

1.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2. 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2

2.2元2计算。

3. 承包内容:按照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包安全、包质量、包机械、包文明施工、包设备、场内材料运转,一次性包干、不存在另外签补计时工。塔吊、施工电梯由甲方负责,吊料和其他一切机械及加班自用的照明等均由乙方负责。

三、 质量技术及要求: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验收,为保证达到优质工程,各工程、土建与水、电要相互配合,各道工序严把安全、质量关,将安全质量放第一位。

四、 安全:

1. 安全防范是本工程的重中之重,乙方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项目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2. 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的在外)乙方负责购买班组人员的个人保险。

五、 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是安全的保证,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及进场材料必须码堆整齐,用材必须合理,保证先计划后使用的原则,不准大材小用、长材短用及乱拿乱配,不准用电烧水、做饭。如经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六、 工期:

工期自________年____月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封顶工程主体验收。

七、 进度要求:

________年____月完成1层、____月完成3层、____月完成 4层、____月完成4层、____月完成5层、____月完成 5层。

八、 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至第十八层为第一次付款时间,按已完成工程的70%付款,从第十九层起至主体工程封顶验收,按已完成工程的70%付款,本工程砖砌体完工后再结付20%。余款(10%)在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壹个月内付清。

九、 甲方权力及义务:

1. 及时提供图纸及设计变更和技术交底。

2. 保证材料供应、按合同规定付款。

3. 不得无理安排及违章指挥。

4. 甲方对乙方未能达到质量进度要求及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将乙方清退。

十、 乙方权力及义务:

1. 遵守建设方及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挥、安排、监督。

2. 不得违章操作及损坏工程成品,不得有任何偷盗行为,如有偷盗行为加倍处罚。

3. 甲方付给乙方的工资,乙方应保证发放到民工手中。

4. 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达不到验收标准而造成返工,浪费的材料、人工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5. 乙方必须提供劳务人员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等给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6. 乙方施工班组长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有急事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不到岗位时间诸计算每人每天扣罚金200元。

7. 本工逢年过节以及双抢均不停工,否则按缺岗人数计算每人每天扣罚金150元。

8. 乙方必须搞好生产、生活的公共环境和个人卫生,如发生有违反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不文明的行为,每次扣罚金150元作卫生费。

一、 其他事项:

1. 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报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按总价的5%罚款。

2. 甲方负责安排住宿。

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范X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省、部、委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定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地点及内容:兴旺水泥公司办公楼后新建二层商铺土建工程。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材料的供应与采购:乙方在施工中优先使用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材料,甲方能供应的材料不得向外采购,外购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四、结算方式: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按现行的________年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综合费率16%,不计取税金。甲供材料单价只按预算价格进行取费,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计取不参加取费。由甲方供给,所产生费用应在预算内扣除,并不参加取费。土方的开挖与回填由甲方机械施工,施工方人工配合清槽,修坡。所产生费用应在预算内扣除,但总土方量的10%在作为乙方人工清理,平整、夯填的费用。税金不计入决算,乙方不提供税票,所付款项均为现金。。

五、工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中间除去恶劣气候与节假日休假 天),其他如因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六、付款方式:待乙方施工人员,设备进场,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付给乙方适当的工程启动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其他应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应付给乙方相应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付给乙方总价的95%(含甲方材料包括在内)并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一并返还。

七、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图与设计要求及甲方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返工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非乙方原因的由责任方负责。

八、安全:乙方在施工总必须严格遵守操纵规程,严格组织科学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厂纪厂规,杜绝事故的发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由责任方负责。

九、违约:如按期完成不了推迟一天罚款元,如提前完成协商给予奖励。

以上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三份,未尽事宜所增补的协议与本合同同效,待工程完工、款项结清,无任何遗留问题时本合同自行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11

桥梁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总造价:总造价中包括各种材料费、运费、试验费、加工安装费、税金等。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4、工程内容:详见乙方提供的工程图纸及预算书(不含刷油、防腐、隔热保温及管道支架、顶管)。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7、合同工期工期:安装工期为天,开工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施工,阴雨天顺延。

第二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设备、材料的存放地点;

(2)协调施工现场不同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乙方负责本工程与市政、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在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人员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

(2)乙方按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必须有甲方书面签证,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工程验收资料;

第三条工期约定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合同工期开展施工;

2、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停工,除工期按竣工的天数向后顺延外,甲方还应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施工的,可经双方协调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程期限。工期予以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保修约定

1、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乙方保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验收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义务。

3、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第五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三日内付工程款总价,工程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付总价款一次性。

第六条合同履约保证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须本着诚信的态度如实履行本合同。如因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2、本工程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一年内施工完成。如未全部完工,对剩余工程量,依据当时市场价格重新计划,价格上浮在5%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按实调整计价。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

2、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委托为项目责任人,电话:双方项目责任人对本工程现场问题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应;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其他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5、双方确认的《工程预(决)算表》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6、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严格执行。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12

项目施工经济承包协议书

施工总承包: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管理,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依据甲方《项目施工经济承包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经济承包协议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含图纸全部内容

4、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_38001780.58元。

5、合同工期:_________________270天

6、合同质量:_________________合格

第二条、承包工程范围及责任目标、指标

1、承包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

2、应缴承包费:_________________以工程总造价(包括建设单位供料,直接或指定分包项目且由甲方承担质量安全责任部分的造价)为计算基数,甲方按此基数的2%(百分之二)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承包费的收取按施工进度款同比例交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60日内全部结清。

3、施工工期:_________________270历天。

4、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合格工程。

6、安全生产:_________________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交通事故、械设备和火灾事故,避免一般事故,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管理达标。

6、文明施工:_________________争创省级文明工地、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7、工程保修:_________________执行总包合同相关规定及甲方《工程质量同访保修暂行规定》。

8、民工工资:_________________确保不拖欠。

9、其它: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在乙方的协助下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

2、协助乙方按照所承包项目的规模及甲方《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并派2名项目管理人员,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其中李明玉为该项目工程部经理,负责协助乙方进行项目外围关系协调等方面工作。

3、按照甲方《项目工程款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本工程各项财务手续及,工程款收支业务,但对发生经济纠纷的工程项目款项的支付应由财务部门进行控制支付。

4、依据甲方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对该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采购、合同管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税款的缴纳、工程交竣工、工程保修等方面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获得荣誉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见甲方有关规定。

6、按照甲方的有关融资管理制度,在符合条件时,提供有偿融资,具体执行甲方《内部融资暂行规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履行总包合同的全部条款、投标承诺、本协议书及附属条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甲方的各项监督管理。承担因不履行总包合同、投标承诺、本协议书及附属条款,或因违反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2、乙方作为本工程项目施工的经济承包人,实行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总包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务,包拈承接本工程向建设单位所缴的各类担保金、经营费用及施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并承担风险责任。

3、执行甲方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甲方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保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项目施工管理体系。接受甲方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承担施工作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部责任,

4、按照甲方《项目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组建项目管理班子,配齐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由甲方指定的责任管理单位对项目班子构成和人员改为资格进行审核,如认为项目管理班子构成不合理或人员不具备本岗位工作能力及资格,乙方必须对人员组成进行

调整更换。承担甲方委派的管理人员以及乙方自行聘用甲方的管理人员和甲方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所有费用。

5、选用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成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项目的劳务,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劳务队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收集有效的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6、严格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必须与具有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开展租赁工作,与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特种设备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收集有效的出租企业、人员和设备相关资料。

7、保证所有项目的工程款收入必须转入总包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或者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未经甲方批准严禁在外设立账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工程价款应及时上交甲方内部银行,不得坐支。未经审批乙方不得通过业主代付任何费用。接受甲方对本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及大额超进度付款的监督,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将工程资金个在本工程施工建设上。

8、不得在甲方未授权时以甲方或者项目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签订与本工程无关的合同。除特殊情况外,书面合同必须采用甲方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合同示范文本的,应提请甲方法律事务部等有关部门指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发生合同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及时上报甲方法律事务部,与甲方决定诉讼或仲裁。

9、按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税金,及时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原件;若建设单位要求代购代缴税金,则必须向甲方出具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允许代扣代缴的证明。

10、不得以项目部及甲方的名义进行资金拆借及各种赊欠、贷款等业务;不得把个人及本工程以外的经济、债务等纠纷带本工程。

11、乙方在施工采购中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必须以乙方承包人自身的名义产生,对因经济承包工程引发的债权债务一斤其他诉讼仲裁及投诉等,乙方均要无条件主动应诉、起诉、处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和经济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12、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14,与建设单位的工程决算书报甲方审核、备案,并加盖甲方法人印章后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15,工程项目交竣工应及时将竣工资料报送甲方审核、签章,并归档,工程项目交竣工后的保修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实施并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总包合同和本协议,未实现本协议书中相应目标责任,或违反甲方各种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的管理,视为违约,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外,甲方还将给予处罚,具体标准见甲方相关规定。

2、乙方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甲方提出的问题不认真及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甲方有权视其情况予以处理,采取措施对施工队伍进行整改直至解除与乙方的本经济承包协议书或者终止与建设单位的总包合同,其责任及由此造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罚该工程承包费的50%。

3、乙方恶意串通第三方损害甲方利益,引起法律纠纷的,应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处以所有损失的50%~100%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4、乙方暗中抽逃或逃去资金挪作他用,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的,乙方双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投诉的,乙方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应付工资,并承担其责任,同时避免事态扩大。若乙方处理不当,只是甲方受到损失,乙方须双倍赔偿。

6、若乙方施工能力或技术素质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要求,又无力调整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费用由乙方负担。

7、项目施工承包人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创卫、创文明城市、之力环境等工作,如未达标,按以下情形处罚:_________________

(1)、被建设单位通报,罚人民币5000元;

(2)、被建设行政部门通报,罚款。除承担行政部门罚款外,甲方处罚人民币10000元;

(3)、被建设行政部门通报、罚款、媒体曝光,影响甲方声誉。除承担所有经济责任,甲方处罚人民币30000元。

8、认证执行甲方《项目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并处损失额30%的处罚;

9、未经甲方审批私自刻制印章,由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处三万元到五万元罚款。

10、对用户投诉,乙方若不能及时维修,甚至置之不理或故意拖延由甲方委派的本工程责任管理单位处理,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处乙方维修费用2倍的罚款。若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外,处乙方以全部损失费用3~5倍的罚款。

第六条、附则

1、双方应签订《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未尽事宜执行甲方《项目施工经济城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对顶,在履行过程汇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通过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此协议书不能作为融资、借款、担保等的一句,若因用此协议进行融资、借款借担保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提供融资、借款及担保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私奔,甲方全执。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样本 篇13

甲方:

乙方:

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去》

的原则,就住宅小区防水工程情况,双方达成如下施工承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区屋面防水工程

2、工程地点:小区

3、工程内容:屋面清理基层;屋面防水细部处理;屋面隔气层和屋面防水层施工;材料要求4mm厚SBS(大禹、鼎信、或宏源品牌);同时提供防水所用原材料相应才质单、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合同价款:施工面积约1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合同价款约为。最终结算按现场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三、施工用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货到现场时经甲方验货后才可使用。

四、付款方式:的工程款的以房抵工程款,现金,预留5%质保金,工程款全额垫付,年底结算工程款。开具等额工程款发票。

五、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核定合格后验收,验收标准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经过泌水试验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再进行结算。

2、工程验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复试报告,所有材料检试验费用由乙方自付。

六、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根据甲方现场要求开工和竣工。如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按乙方结算的总价值中扣除10%的误工费。

七、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屋面隔气、防水层。

2、保修期限:五年(从防水工程验收合格交由业主开始之日起)

3、验收后,由甲方予留总造价5%的保修金。保修期过后帐款结清后本合同失效。

八、安全施工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对其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管理及措施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现场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款至保修期结束之日失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 方: 乙方: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部: 现场负责人及电话: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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