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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地承包合同(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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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精选16篇)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土地租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村小组荒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在贵溪市 的荒山林地面积约 亩,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 年,荒山林地自20xx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年租金共计 万元。(大写 ),租金每伍年交纳一次租金,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待甲方把山上的树木及村民种植物清理完毕后(不具经济价值的甲方可不清理),乙方交第一个伍年租金 万元(大写 元整),以后以次类推,收款后甲方须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为凭。

四、甲方责任:

1、签合同时甲方必须出具山权证,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山地,按合同规定,如数按合同约定界线内的荒山林地和相对应的林权证变更给乙方使用。

2、作为甲方因保证租赁山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山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以属上的争议,若因山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3、乙方在翻山平地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4、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村规民约处理。

5、乙方在租赁山地期间,如向上级申报项目需该村小组出具相关证明,甲方在不影响本村小组其它林地归属权的情况下给于支持配合。

6、甲方在租给乙方山地之前,山地上现有树木的砍伐涉及报批相关手续由甲方村民负责,如有任何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7、如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把山权证过户到乙方为法人的企业,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乙方责任

1、租赁的山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租赁的山地乙方只能(除业务用户占地外)用作生产农林作物,不得搞非法生产经营。

3、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4、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生产和水利等设施;

5、乙方在施工或生产经营中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农业生产。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承包期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道路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必须将出租地面附作物清理完毕,附作物归甲方所有,如三个月未清理结束乙方可自行处理。

八、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九、此合同不因村委会的变更和该村小组干部换届而变化,甲方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合同变更或解除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4、甲方内部纠纷及山权证不合法,致使乙方不能生产作业,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把山权证过户给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在租期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可以租给第三方经营。

十二、整体合同过户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必须重新订立合同,且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和年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如乙方不继续承租,应负责将林权证过户到甲方名下。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报备公证处,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理事会成员(甲方): 承租方(乙方) (按手印和签字) 身份证号:

(按手印和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2

甲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

姓名或法人:

联系电话:

为加快现代林业旅游观光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推进绿色生态德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单位:亩、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组: 林 班小 班森林类别林 种

树 种 树 龄

面积(株数)

林地所有权

单位 林权证号 林木蓄积量 (待登记发证后填写)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一次性交清30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期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开发旅游农业生态养殖。

(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所承包经营林地和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护权,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旅游观光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林农生产的积极性,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在 片林地发包给乙方,地名 大班号 小班号 面积合计 仟 佰 拾 亩 分 厘,(详见附表)

二、该林地所有权属甲方,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种果树,不能造林。承包期 年,即从20_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期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林地使用费,林地使用费标准每亩每年 整,合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费一次性缴清。

1、承包经营期间内,乙方不得违法将林地用于非农建设或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也不得违法将林地连续抛荒2年以上,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采石、取土、筑坟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时,应该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在天内将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乙方使林地出现抛荒2年以上时,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抛荒费,从连续抛荒的第二年起,每年每亩按元标准收取,若出现违法将林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给予处罚。

2、甲方干涉乙方经营自主权或不提供应尽的义务的服务时,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协议: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林业站一份,县林权办执一份。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土地租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村小组荒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在贵溪市 的荒山林地面积约 亩,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 年,荒山林地自20_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年租金共计 万元。(大写),租金每伍年交纳一次租金,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待甲方把山上的树木及村民种植物清理完毕后(不具经济价值的甲方可不清理),乙方交第一个伍年租金 万元(大写元整),以后以次类推,收款后甲方须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为凭。

四、甲方责任:

1、签合同时甲方必须出具山权证,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山地,按合同规定,如数按合同约定界线内的荒山林地和相对应的林权证变更给乙方使用。

2、作为甲方因保证租赁山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山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以属上的争议,若因山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3、乙方在翻山平地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4、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村规民约处理。

5、乙方在租赁山地期间,如向上级申报项目需该村小组出具相关证明,甲方在不影响本村小组其它林地归属权的情况下给于支持配合。

6、甲方在租给乙方山地之前,山地上现有树木的砍伐涉及报批相关手续由甲方村民负责,如有任何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7、如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把山权证过户到乙方为法人的企业,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乙方责任

1、租赁的山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租赁的山地乙方只能(除业务用户占地外)用作生产农林作物,不得搞非法生产经营。

3、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4、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生产和水利等设施;

5、乙方在施工或生产经营中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农业生产。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承包期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道路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必须将出租地面附作物清理完毕,附作物归甲方所有,如三个月未清理结束乙方可自行处理。

八、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九、此合同不因村委会的变更和该村小组干部换届而变化,甲方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合同变更或解除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4、甲方内部纠纷及山权证不合法,致使乙方不能生产作业,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把山权证过户给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在租期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可以租给第三方经营。

十二、整体合同过户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必须重新订立合同,且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和年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如乙方不继续承租,应负责将林权证过户到甲方名下。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报备公证处,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理事会成员(甲方): 承租方(乙方) (按手印和签字) 身份证号:

(按手印和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一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面积为 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西长 米、 南北长米。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 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该宗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二、承包期限:乙方承包使用期为五十年,即从20_年 月 日起至20_年 月 日终止。

三、承包费:承包费为 元/年,共计 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分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完毕,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承租土地用途:乙方拟将所包土地用于植树等经营之用,但不排除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另作他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设符合承租目的的各种地上设施,甲方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承包费。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除非因政府征收、征用行为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获得地上附属物补偿,并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道路畅通、通水、通电等便利条件。

4、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为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帮助乙方办理相关经营建设手续。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土地的治理成果及经营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添臵、建设各种地上设施,并享有所建设施的所有权。甲方对因建设设施所涉城建、规划、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予以保障,如乙方未获准建设或所建设施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而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有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对所承包土地进行流转。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指定的人承受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上述事实发生后十日内,乙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将产权的变动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但除交纳承包费和水电费外,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七、合同的期满和续签: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乙方接到甲方发包启事后30日内决定是否承包,否则甲方有权将土地发包他人。合同期满后,双方不续签合同的,乙方自行处臵地上设施或经双方合理作价后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6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林农生产的积极性,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在 片林地发包给乙方,地名 大班号 小班号 面积合计 仟 佰 拾 亩 分 厘,(详见附表)

二、该林地所有权属甲方,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种果树,不能造林。承包期 年,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期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林地使用费,林地使用费标准每亩每年 整,合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费一次性缴清。

1、承包经营期间内,乙方不得违法将林地用于非农建设或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也不得违法将林地连续抛荒2年以上,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采石、取土、筑坟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时,应该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在 天内将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乙方使林地出现抛荒2年以上时,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抛荒费,从连续抛荒的第二年起,每年每亩按 元标准收取,若出现违法将林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给予处罚。

2、甲方干涉乙方经营自主权或不提供应尽的义务的服务时,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协议: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林业站一份,县林权办执一份。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土地租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村小组荒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在贵溪市 的荒山林地面积约 亩,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 年,荒山林地自20xx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年租金共计 万元。(大写 ),租金每伍年交纳一次租金,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待甲方把山上的树木及村民种植物清理完毕后(不具经济价值的甲方可不清理),乙方交第一个伍年租金 万元(大写 元整),以后以次类推,收款后甲方须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为凭。

四、甲方责任:

1、签合同时甲方必须出具山权证,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山地,按合同规定,如数按合同约定界线内的荒山林地和相对应的林权证变更给乙方使用。

2、作为甲方因保证租赁山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山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以属上的争议,若因山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3、乙方在翻山平地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4、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村规民约处理。

5、乙方在租赁山地期间,如向上级申报项目需该村小组出具相关证明,甲方在不影响本村小组其它林地归属权的情况下给于支持配合。

6、甲方在租给乙方山地之前,山地上现有树木的砍伐涉及报批相关手续由甲方村民负责,如有任何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7、如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把山权证过户到乙方为法人的企业,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乙方责任

1、租赁的山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租赁的山地乙方只能(除业务用户占地外)用作生产农林作物,不得搞非法生产经营。

3、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4、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生产和水利等设施;

5、乙方在施工或生产经营中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农业生产。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承包期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道路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必须将出租地面附作物清理完毕,附作物归甲方所有,如三个月未清理结束乙方可自行处理。

八、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九、此合同不因村委会的变更和该村小组干部换届而变化,甲方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合同变更或解除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4、甲方内部纠纷及山权证不合法,致使乙方不能生产作业,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把山权证过户给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在租期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可以租给第三方经营。

十二、整体合同过户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必须重新订立合同,且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和年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如乙方不继续承租,应负责将林权证过户到甲方名下。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报备公证处,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一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面积为 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西长 米、 南北长 米。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 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该宗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二、承包期限:乙方承包使用期为五十年,即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终止。

三、承包费:承包费为 元/年,共计 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分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完毕,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承租土地用途:乙方拟将所包土地用于植树等经营之用,但不排除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另作他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设符合承租目的的各种地上设施,甲方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承包费。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除非因政府征收、征用行为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获得地上附属物补偿,并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道路畅通、通水、通电等便利条件。

4、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为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帮助乙方办理相关经营建设手续。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土地的治理成果及经营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添臵、建设各种地上设施,并享有所建设施的所有权。甲方对因建设设施所涉城建、规划、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予以保障,如乙方未获准建设或所建设施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而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有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对所承包土地进行流转。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指定的人承受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上述事实发生后十日内,乙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将产权的变动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但除交纳承包费和水电费外,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七、合同的期满和续签: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乙方接到甲方发包启事后30日内决定是否承包,否则甲方有权将土地发包他人。合同期满后,双方不续签合同的,乙方自行处臵地上设施或经双方合理作价后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9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关于加快发展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指示,为了进一步促进茶陵县油茶产业发展,提升茶陵油茶在国内的行业地位,搞活农村经济,积极带动广大农户油茶种植,增强油茶高产示范林的带动作用。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荒山林地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进行油茶种植、综合开发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承包山地的地域面积界限

1、土地名称:

2、土地位置: 组。具体界线由双方现场确认,并设定实物标示。面积由专门部门测量所提供红线图为准。

3、土地面积:

二、 承包经营的期限

1、 承包期限: 年。即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经营的范围

1、 油茶开发、种植

2、 农作物开发、种植

3、 农产品综合开发、养殖

四、 承包山地租金的交纳方式

山地租赁为: 元/亩,共计: 元。山地划线定界甲方交地给乙方之日为第一次付款时间,第一次付20_年租金共计元,五年后一次性付清后20_年租金共计: 元。

五、承包经营期间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土地流转、林权证等相关手续。

2、甲方应支持乙方的山地开发,由村委妥善协调好乙方在山地开发过程中的水源供应、电路及道路的使用。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开发期间、承包经营期间的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责任事故,积极协助乙方调查事故责任人,报有关部门处理。

4、甲方需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乙方租赁用地,同时严禁村民在租地内放牧、打柴,不得在租地内进行葬坟等损坏基地的行为,但原有坟葬保持现状。

5、甲方负责租地周边环境的关系处理,保证乙方经营期间内不受打扰,如遭村民阻工、占地、闹事或人为损害基地的,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

6、甲方以前关于山地的一切纠纷及矛盾与乙方无关,乙方属于独立经营开发,在约定的经营权限内,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干涉。如因租赁前山地权属引发纠纷,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租金,若因乙方拖延、拖欠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林地。

五、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山地租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山地开发和承包经营。

2、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用地途径,若因发展需要变更用地途径的,需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不得进行破坏用地环境,损害土地资源,影响周边村民生活的化工类行业。

3、乙方在山地开发,承包经营期间,在同等用工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使用甲方村组劳动力。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对山地进行股份和承包方式进行变更,在告知甲方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干涉。

5、承包经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扶持、项目补助等收益行为,均由乙方享有,如遇国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助费归甲方享有,地上相关建筑、林地树木等附着物补助归乙方所有。

6、乙方有权对租赁山地进行抵押、质押等处理行为。

7、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合法经营和开发,不得在租赁山地内从事任何违法行为。若因乙方一方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承包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经营、土地荒芜的,甲方有权收回山地,承包租金不予退还。

六、 双方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因山地租赁所发生的纠纷矛盾,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调解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破坏对方财产和影响对方生产经营合同。协商尚未处理的,需请求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条款,不得因人事变更等影响合同条款执行。

3、承包期限届满,乙方享有对该地的优先承包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将该地租赁给乙方。若同等条件下,甲方需另行租赁给他方,乙方有权对该地进行资产评估,保留对甲方、第三租赁方的财产追偿权。

4、合同签订时,甲方需提供该地租赁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书、全体村民同意租赁签字书、山地租赁承包红线图、林权证(林业部分出具的山地权属证明)给乙方。

5、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日期。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当地村委会一份,当地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

签约地:

签约时间: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0

发包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种养业和其它业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镇 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土地上有一口鱼塘和部分砖瓦结构的建筑物,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和甲方改变用地性质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协助乙方要求征用土地方(第三方)赔偿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6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1

甲方:芒章乡中心小学

乙方:雷自春,男,系芒章乡芒章村村民小组。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商议协定,乙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水田承包使用转让给甲方,并达成协议:

一、乙方土地四边界限及面积

乙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位于芒璋中心小学教师住房背后,东至:封波富英交界田埂为界限;南至:雷光荣旁边为界;西至:芒璋中心小学教师住房旁为界;北至:水沟旁交界为界限。其面积为:1.5亩。

二、转让期限:永久性

三、转让费:1.5亩土地转让补偿费标准为:壹拾捌万肆仟元整(184000.00)。转让费因学校资金紧缺,将分批付清(以领款收据为准),一年内付清。

四、互转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议并达成协议:乙方自愿将自己所承包水田1.5亩的承包权转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归甲方,乙方无权干涉其互转让后甲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转让土地如有土地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若使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以转让费的50倍赔偿给甲方。

3、若乙方非法干预甲方使用权,分期付款期限内不得提高转让价格,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法给甲方赔偿转让费和建设所投入资金的50倍。

4、本村组所征收土地转让费由甲方承担。

5、土地转让后。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芒章村村民小组一份,芒章乡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七、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芒章乡中心小学 芒章乡村民小组 20xx年4月3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2

发包方(简称甲方):

农户: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简称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公开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给乙方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山地地点

详见附件1—《1:10000承包山地位臵图》。

山地地名及四至以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山地面积

承包山地的林权证上勾图面积 亩,如林权证上勾图面积与实际造林面积差距越过±的范围,以实际造林面积为准,实际造林种植面积是乙方种植完毕,扣除林地内脐橙等经济作物占地、低洼湿地、水源地、石块地、坟墓地、高压线以及相应范围内水田、旱田、村庄占地后,由甲、乙双方协同林业部门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勾绘测量确定的面积(见下表)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如合同期满时,林木未砍伐完毕,林地承包期限可顺延至林木砍伐完毕为止。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所延时间的承包金按本合同分解的年付标准支付。合同期满后,甲方山财如继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承包金及支付办法

承包期为30年,承包金按 元/亩/30年在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且甲方把林权证提供给乙方,一次性付清30年的承包金。

五、承包用途

营造光皮树及发展其相关产业。

六、山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

甲方所发包的山地必须权属清楚,无生态林,无纠纷,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被查封的商品用材林地,并复印有关权属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承包山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山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批准,确认乙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乙方合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保证乙方的承包程序合法。

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必须确认勾图范围内的林地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包林地范围内部分林地无法种植的,乙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甲方的林地承包金中扣除无法种植的相应林地面积的承包金。

4、全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现有的道路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发生故意毁路、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否则,所所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修建的林区道路,途经非承包的农田、坡地、水塘等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协助解决,乙方负责适当的占地补偿费。

6、必须协助乙方取得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如林权证、采伐许可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林权证、采伐证由乙方保管。

7、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包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告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的无明显标记的坟地,否则,乙方不负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的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缴纳承包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相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如国家规定因林地而补偿给农村的扶贫款归甲方所有。

2、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林木的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3、原有坟墓保留适量见光保护区。

4、在承包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

5、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解决,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土地承包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6、承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包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获得土地承包金的农户追讨。如该农户拒付,承包方有权起诉农户个人。

九、其它

1、承包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返还已收取的相应承包金给乙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承包期内,如甲方村民在乙方承包的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坟墓,需事先通知乙方,并控制在每户建房占地140平方米、每坟20平方以内,并核减相应的土地承包金。如需砍伐乙方林木,有关补偿事宜根据林木的实际生长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如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旱地或农田的,按照地上农作物的具体情况,乙方负责适当的补偿费,由甲方自行恢复生产。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泥土填埋非承包的水田、旱地的,与乙方无关。

4、合同的附图及其他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与此林地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能生效。

5、甲方村民承包经营林地所余时间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林地租用期,甲方作为林地所有权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决议及取得镇人民政府批准,以确保乙方租用林地达到本合同规定年限。

6、乙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及甲方所在村委会共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申请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书。

7、甲方山地发包签约后,现有的零散林木归甲方,但是必须申请办理采伐证指标,要求在 年 月 日之前砍完,逾期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再补偿林木价款。对已荒芜、零散的油茶同意乙方炼山清理,不需补偿。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违约年限计算土地承包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年内,如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经营致使丢荒的林地,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已丢荒的林地,归还村民使用,承包金不予返还。由于甲方的责任或双方对出现的问题存在争议除外。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林业局和监证单位各存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村委会代表(盖章): 林业部门(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3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公开协商,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山地地点

详见附件1—《1:10000承包山地位臵图》。

山地地名及四至以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山地面积

承包山地的林权证上勾图面积 亩,如林权证上勾图面积与实际造林面积差距越过±的范围,以实际造林面积为准,实际造林种植面积是乙方种植完毕,扣除林地内低洼湿地、水源地、石块地、坟墓地、高压线以及相应范围内水田、旱田、村庄占地后,由甲、乙双方协同林业部门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勾绘测量确定的面积(见下表)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如合同期满时,林木未砍伐完毕,林地承包期限可顺延至林木砍伐完毕为止。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所延时间的承包金按本合同分解的年付标准支付。

合同期满后,甲方山场如继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承包金及支付办法

承包期为30年,承包金按 元/亩,并在签订本合同时结算本年租金及预交一年租金,往后每年的租金在每年 月 日前结算,同时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把林权证提供给乙方。

五、承包用途

六、山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

甲方所发包的山地必须权属清楚,无生态林,无纠纷,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被查封的商品用材林地,并复印有关权属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承包山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山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批准,确认乙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乙方合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保证乙方的承包程序合法。

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必须确认勾图范围内的林地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包林地范围内部分林地无法种植的,乙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甲方的林地承包金中扣除无法种植的相应林地面积的承包金。

4、全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现有的道路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发生故意毁路、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否则,所所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修建的林区道路,途经非承包的农田、坡地、水塘等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协助解决,乙方负责适当的占地补偿费。

6、必须协助乙方取得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如林权证、采伐许可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林权证、采伐证由乙方保管。

7、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包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告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的无明显标记的坟地,否则,乙方不负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的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缴纳承包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相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如国家规定因林地而补偿给农村的扶贫款归甲方所有。

2、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林木的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3、在承包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

4、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解决,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土地承包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5、承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包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获得土地承包金的农户追讨。如该农户拒付,承包方有权起诉农户个人。

九、其它

1、承包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返还已收取的相应承包金给乙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如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旱地或农田的,按照地上农作物的具体情况,乙方负责适当的补偿费,由甲方自行恢复生产。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泥土填埋非承包的水田、旱地的,与乙方无关。

3、合同的附图及其他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与此林地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能生效。

4、甲方村民承包经营林地所余时间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林地租用期,甲方作为林地所有权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决议及取得镇人民政府批准,以确保乙方租用林地达到本合同规定年限。

6、乙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及甲方所在村委会共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申请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书。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土地承包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年内,如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经营致使丢荒的林地,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已丢荒的林地,归还村民使用,承包金不予返还。由于甲方的责任或双方对出现的问题存在争议除外。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4

出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了进一步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山地资源,促进农林业生产发展,建设高效绿色产业。现决定在甲方所位于:开发农林业。甲、乙双方特订立山地承包合同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承包方式:乙方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承包范围:甲方自愿协商将其所位于 的山地出包给乙方农林业开发,共 亩。

三、承包期限、承包费及其付款方式:

承包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如合同期满时,林木未砍伐或出售完毕,林地承包期限可顺延至林木砍伐出售完毕为止,延期时间不能超过5年,所延时间的承包金按本合同分解的年付标准支付。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无异议,可顺延至下一个承包周期。

承包费每年付款一次。以每亩每年 元人民币计算,共 元/年,于本合同书生效之日付款,今后以此类推,在每年该日一次付款当年承包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确认乙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乙方合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保证乙方的承包程序合法。

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必须确认勾图范围内的林地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包林地范围内部分林地无法种植的,乙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甲方的林地承包金中扣除无法种植的相应林地面积的承包金。

4、全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现有的道路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发生故意毁路、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否则,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修建的林区道路,途经非承包的农田、坡地、水塘等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协助解决。

6、必须协助乙方取得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林权证、采伐证由乙方保管。

7、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包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在10天内自行清理发包山地范围内一切作物和建筑,否则,乙方有权处理该承包山地范围内一切地上附着物。

9、乙方除缴纳承包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相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

10、乙方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林木的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乙方有权在承包的山地范围内建造所需的设施(含管理用房和其他附属生产、生活设施)。

11、在承包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

12、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解决,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所有土地承包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3、承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包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获得土地承包金的农户追讨。如该农户拒付,承包方有权起诉农户个人。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的续包权。

14、承包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甲乙双方共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15、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包括生产、生活设施)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清理完毕。

五、其他

1、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泥土填埋非承包的水田、旱地的,与乙方无关。

2、合同的附图及其他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乙方出具书面同意书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与此林地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能生效。

3、乙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5、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土地承包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书壹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出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5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的荒山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附地形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 年不变,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村委会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日

集体山地承包合同 篇16

甲方:从化市鳌头镇政府

乙方:冯金田

为发展经济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甲方把原龙潭政府林场(已荒弃多年)的经营权给乙方承包,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山林的面积范围:承包范围为旧龙潭政府林场的全部范围,面积约七十五亩,四至界限为:东至风流坳横至石托窝田面的山背直下窿口为界;南至林场屋对面荒田坑边为界;西与宝溪山背分水为界;北至山顶与宝溪山分水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60年,即从20xx年6月1日至2072年5月31日。

三、承包租金及方法:五年一租价,每年一交租,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交下一年租金,第一个五年叁仟元;第二个五年在原基础递增10%,即每年叁仟叁佰元,如此类推,直到承包期满。

四、承包期间,乙方对荒山地所种植物有管理、砍伐、收益权,但必须依法依规办证,否则按森林和林业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乙方承包利益受到侵害时,甲方给予支援。

六、合同期满,乙方所种的一切果树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如合同期满乙方愿意续包,甲方给予优先承租。

七、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要以乙方全部投入资金的五倍作补偿。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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