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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政府间借款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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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政府间借款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守《民法典》、《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标准政府间借款合同(通用3篇)

第一条:为确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有处分权,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房产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共有人 ),地址 ,建筑面积 。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价值: (B大写),小写)。  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 (B大写),B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 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标准政府间借款合同 篇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 元人民币( )。  

2、借款期限: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甲方以位于 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____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乙 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时间: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借款合同 篇10  甲方(借款人):_ 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高于国家利率,如国家利率调整,则在新规定上增加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标准政府间借款合同 篇3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

(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发布的《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和

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____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民法典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39;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______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

(二)或者《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

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则只保护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________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资金,约定利息高于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____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

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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