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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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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车辆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精选3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二、乙方工作内容

1、因工作需要,担任车辆驾驶员工作。

2、负责车辆驾驶、维护保养、故障检修,保证机械状况和安全状况良好。

3、协助物资供应基地负责人做好设备转场、库房整理等工作。

三、劳动报酬: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______元。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食宿。

2、甲方负责乙方日常工作的指导管理

3、甲方负责提供车辆燃油费、保养费用及车辆司乘险。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外出和离岗,确有急事需外出的,应先向领导请假。

2、工作时间没有外出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待命。

3、严格按规定定点停放车辆。

4、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根据交通部门交通事故结论进行相应的处理,驾驶员有责任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负担。

5、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不得擅自借与他人驾驶,如有发现,甲方立即解除协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因酒后、严重违章驾驶车辆,肇事逃逸,或不经领导同意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

7、乙方应爱护车辆设备,执行操作规范,节约油料器材,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度,做到对车辆三勤四检,始终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礼貌待人,举止文明。

8、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隐瞒事实,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负责。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本协议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本协议的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未经同意私自出车的;

不服从管理或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旷工3天以上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6、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本月工资。

7、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

日期:

车辆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 篇2

申(被)诉人 :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 :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撤销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诉人补发自20__________年7月__________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按税后6500元/月标准),并支付补发工资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3、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进被诉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__年4月15日届满。双方约定税后工资6500元/月。20__年7月10日因申诉人向被诉人反映加班太多而被被诉人无故辞退,被诉人于20__年7月13日通过第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外,申诉人在职期间,几乎每天都有加班,其中工作日加班4月份为55小时,_____月份为65小时,_____月份为45小时,_____月份为24小时,累计为189小时,应付加班费为_____________20.92/8*189*150%=_____________元。双休日加班4月份为32小时,5月份为55小时,6月份为58小时,_____月份为8小时,累计为_______________小时,应付加班费为_____________/20.92/8*153*200%=_____元。但被诉人从未支付过上诉加班费。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以申诉人反映加班太多为由而单方面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且申诉人尚处于哺乳期,依法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故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还认为,依法支付加班费是被诉人的法定义务,现被诉人无任何理由拒不发放,故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特诉至贵处,请求贵处能依法支持申诉人上述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车辆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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