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 > 节日庆典 > 消费者权益日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消法解读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消法解读

   来源:文书咖    阅读: 3.05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1、部分商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消法解读

消费者和商家对交付的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按之前法律规定,消费者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而很多商品质量问题专业性比较强,普通消费者和商家对比,举证相对困难,维权成本较高。

修改后的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让商家自证无责,否则商家承担责任。

2、网购等远程交易商品消费者有7天反悔权

针对近些年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非传统当面交易的新销售方式,交易商品消费者购买时未见到实物,收货后有异议纠纷较多的情况。修改后的消法第25条增加了消费者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方式购买商品时,在7天内有无条件退货权的规定。

当然,有些特殊商品不在享有这个权利,如定做商品、易腐商品等。而且,退货产生的运费,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由消费者承担。

3、加强了商家的信息披露责任,并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

修改后的消法第28条增加了关于以网络、电话等远程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商家,有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具体情况等信息的责任。

同时,针对有商家采集并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在第29条规定,采集消费者信息应明示收集、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4、明确了网络销售平台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网络销售发生问题,消费者向商家维权有障碍,平台又可能以只提供平台服务,不承担具体责任的理由抗辩的情况。修改后的消法和44条对网络平台的相关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损的,如果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平台赔偿。

网络平台如果向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则有义务履行承诺。

如果网络平台明确商家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明确发布者、代言推荐人的法律责任

原消法中,并未明确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代言人的责任,修改后的消法第45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

广告的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联系资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类虚假广告或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明星代言此类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广告,就要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了。

6、从行政等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更加完善

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对于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之前无明确规定,可能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修改后的消法第46条规定,接到投诉后,行政机关应在7天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再比如新消法第47条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赋予消协在发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以消协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7、针对不法商家,加重了赔偿责任

原消法规定了商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一倍惩罚性赔偿,但对很多消费者而言,为几元、十几元的商品维权,即使有加倍赔偿,也往往是得不偿失。针对此类现象,修改后的消法第55条把惩罚性赔偿改为三倍,且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最低赔偿为五百元。

同时修改后的消法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

元旦
春节
元宵节
情人节
学雷锋纪念日
三八妇女节
植树节
消费者权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