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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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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 篇1

事由:新办□  变更□  取消□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精选3篇)

甲方(地税局):

乙方(业户):

纳税人识别号: 丙方(业户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业务程序,为业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就乙方(业户)采取“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以下简称“ETS”)缴税、费(以下统称税款)方式,经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依照税法按规定缴纳或解缴的各项税款,委托甲方通过“ETS”在其指定的缴税账户内进行划缴。

二、乙方应指定一个已经纳入“ETS”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为缴税账户(该账户须经丙方在本协议书上确认),并有责任保证该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缴税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故需变更或取消的,乙方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重新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并将重新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一份送原委托划缴税款的开户银行办理注销代划缴税款的标识。

四、乙方保证在办理每一需扣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账户应有足够的存款余额让甲方扣缴税款。如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无法划缴税款而导致逾期纳税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划缴税款后,如果乙方的扣缴账户是属于对公账户的,由丙方在当天营业终了后,统一打印《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回单》于次日营业时交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如果乙方的划缴账户是使用个人存款账户的,丙方在其个人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的字样,说明该笔款项是缴入地税机关的税款。乙方因异地抵扣等原因需要甲方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回单》或个人存折到甲方的经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的打印。

六、甲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划缴税款指令真实、准确。如果丙方因甲方的错误指令而误划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指令后,才对乙方指定的账户进行划缴。如果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的指令而对乙方指定账户或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划缴税款或丙方收到指令但误对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或不按甲方的数额进行了划款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 篇2

甲方:

乙方:

现鉴于乙方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

(注明:有欠条)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分 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①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 元

②甲、乙双方约定第二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 元

③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 元

④甲、乙双方约定第四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 元

⑤甲、乙双方约定第五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 元

第三条甲方保证

①对乙方交来欠条及本协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欠条单证及本协议完整交给乙方。

②在未到甲、乙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前,不对乙方讨要欠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

①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

②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重新更换欠条并交付甲方。

第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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