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首席法律顾问领导下,按专项分工及时完成聘请方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2.积极配合其他法律顾问完成法律事务。
3.及时完成首席法律顾问交办的法律事项。
4.对自己承办的一切法律事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向首席法律顾问报告,并反馈给聘请方。
1.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2.顾问律师如因出差、开庭等原因临时不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临时安排其他恰当的律师配合完成规定法律事务工作。
3.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聘请方通报工作进程。
4.顾问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聘请方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聘请方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聘请方决策。
5.顾问律师不得为聘请方的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顾问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仅限于聘请方,无为聘请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6.顾问律师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担任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顾问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聘请方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聘请方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事宜负有保密义务。
8.顾问律师对聘请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应当妥善保管。
1.为政府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协调、组织省政府及其部门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
3.本省涉及WTO方面法规、规章的收集、整理、编译。
4.组织开展国内外行政法治领域业务交流、学习考察。
5.负责省政府法制网站的维护管理。
6.提供诉讼、非诉等法律涉诉业务代理。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一条、在办公室主任和教学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本系的内勤工作。
第二条、负责院系文件的上传下达,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三条、负责系制定的各项文件、管理制度的打印和校对工作,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协助教学秘书做好教材征订、课表制作、学生成绩登记等教务工作。
第五条、协助办公室主任和教学秘书安排考务工作。
第六条、负责本系报刊杂志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负责对办公用的电脑、打印机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负责办公室、资料室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干事应当坐班,遵守学院及系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制度,有事外出要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十条、办理由系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及教学秘书安排的其他事务。
1.负责公司内各项合同审核(主要是软件研发)、管理、归档、借用等,以及合同相关流程的制定。
2.负责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顾问咨询协调,专业法律意见的建议。
3.负责相关政府事务的处理,如公安、软件协会、科信局、工商局等。
2.负责按时填报报表。
3.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协调、参与法律事务活动。
4.负责做好普法工作,加强职工法律知i只教育。
5.负责帘查公司的经济、技术合同。
6.负责做好综治、供用电秩序整顿、安全事故处理、电费电价执行、供用电合同签订、劳动争议与仲裁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