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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协主席督办提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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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提案办理力度,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某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建立主席督办提案制度。

某政协主席督办提案制度

一、督办范围

在事关全某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重大问题的提案中,筛选有较大影响的重点提案。

二、督办方式

根据主席、副主席的分管工作,每人每年选择1—2件重点提案督促办理,以讲求实效,促进提案快速、高质量办理为目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主要方式有:

1、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督办提案进行专题调查或将提案内容纳入有关调研计划。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出办案的对策、意见,帮助承办单位更好地办案。调研时,可视情况吸收提案人及有关方面人员参与,并将调研报告抄送承办单位。

2、座谈讨论。召开有关提案者、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或研讨会,通过协商讨论,深化对提案的认识,进一步商讨解决办法

3、现场办案。同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协商办案。

4、跟踪办理。通过视察,请进来或走出去,保持与承办单位的联系,了解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督办要求

1、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督办提案列入议事日程,对办理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并做到亲自过问、亲自参与、亲自走访,主动征求各方面意见。

2、凡是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督促尽快解决。

3、对承办单位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督促制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四、督办组织

有关督办的协调、服务、组织工作,由提案委员会会同政协办公室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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