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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状(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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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状 篇1

原 告:

行政诉讼起诉状(精选4篇)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x年9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 区工商局

住址: 区东门路1-2-1-201

电话:

被 告:

名称: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 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 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x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 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曹某”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 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 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 区国税局门前“执法”, “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行政诉讼起诉状 篇2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四川省xx县人,现住四川省,身份证号:。

被告:xx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住址:xx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县沿口镇人,后于x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将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88号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x年3月9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无居住地方,将其所有的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88号的房屋借给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签章。后于x年10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x年10月14日向被告xx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年8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坟墓被毁一事回,后发现已去世多年,位于xx县镇沿口建设巷88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下。

根据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x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就是女儿。于x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x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xx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九月六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 篇3

原告:王,男,x年8月15日生,汉族,xx市xx县人,现系xx县xx镇xx村村民,住本村。电话:。

被告: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

负责人:

住所地:xx市汉滨区。

诉讼请求:①判决被告拒发事故责任认定书,拒绝返还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②判决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每天260元,从5月8日起算止返还之日止);③判决被告赔偿其行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路产赔偿费11190元;车辆损坏维修费 6万余元;其他费用5000元。

事实与理由:今年4月28日,我的陕小轿车在C65安川段下行K1077+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撞坏陕西省交建集团安川分公司管理所的路产。当日,被告按规定扣押了肇事车辆并进行了勘查现场,本应在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却要我先赔偿被损坏的路产。根据陕西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支队安川路政大队五里坡路政中队所提供的路政路产损坏赔偿清单,我作为当事人于5月8日向受害单位五理管理所支付了11190元片收款。此后,被告本应返还解除车辆扣押并向我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却拒办理,反让我找肇事司机到案。我经过一翻努力,但却无法找到肇事司机。故只有向被告处负责该案的石警官说明情况,并要求尽快依法办理,但石警官坚持要我找人。这显然是将查获肇事逃逸人的责任强加于我。6月下旬,我找了律师与石警官沟通。石警官让我找他们领导。我要领导电话,石警官不给。6月30日,我又电话催问,石警官又短信告知我找他们领导和法制员。我发短信要联系电话,石警官一直没有回复。由于被告违法行政,导致我的路产赔偿费、车辆维修费不能在保险公司报销。我出于无奈,只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我作为车主,已如数赔偿了路产损失,被告以肇事司机未到案拒放车辆,拒发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违法。其工作人员让我找肇事司机到案显然是强迫我履行警察职责,这显然与法不容!与理不通!故请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诉

讼请求依法审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相关知识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行政诉讼起诉状 篇4

原告:陈,男,x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自行车厂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号。身份证号: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区清真寺街。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受到轻微伤。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请复议,xx市公安局于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发生殴打是由王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

x年五月八日

公告
会议纪要
公文命令
决定
通告
通知
通报
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