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无偿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坐落在 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于经营 。
2、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3、甲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协议。
3.2使用期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维修。
4、乙方的权利义务
使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协议解除
5.1在使用期内,甲方将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卖)给第三人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在使用期内,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其它
7.1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页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房屋无偿使用,使用协议。
第一条:房屋坐落、权属、面积
甲方承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国际商区),该房屋租用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无偿使用期限
本无偿使用协议的无偿试用期限为《商铺租赁合同》中标的的期限。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无偿使用房屋,须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
2.无偿使用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1.无偿使用期间,水电费、电话费、取暖费、等日常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2.无偿使用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3.无偿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需装修或改造,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4.无偿使用期满或协议解除,乙方负责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五条协议书期满,如甲方的无偿使用房屋需继续无偿使用,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在使用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兹为________________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________________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害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________________(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保管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保管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保管物的返还应在该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
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悉依民法典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所称动产目录。
(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