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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专营加盟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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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专营加盟合同 篇1

甲方(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

特许专营加盟合同(精选3篇)

乙方(特许加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加盟章程经友好协商后,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拥有商标及所代理品牌系列商品、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以特许专营的加盟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协议宗旨

1、只有在签订本协议书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协议规定的区域、期限使用商标标识、文字、图案等,按甲方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开展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存在受本协议书约束而形成的购销关系,乙方享有本协议经营商标及所代理品牌系列商品带来的所有收益以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3、本协议明确规定,乙方不得以及其相关的代理人、合伙人或受雇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审查,对于不利于甲方形象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接受特许专营(加盟)需具备条件

1、乙方需在市县(区)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乙方在市县(区)按甲方的要求对加盟店以统一形象标准进行布置装修,共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装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域销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销售任何非甲方系列产品,如发现一次,扣除保证金20%。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费由乙方自理。

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确认的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并允许用于本协议期限内,本区域加盟店的装修布置及广告宣传。

3、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名称,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以上费用由乙方在签约后7日内一次性交付,保证金在本协议自然终止后一星期的工作日内,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

4、甲方所拥有的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均受法律保护,乙方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外使用与甲方名称相似的店名、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变更地址。

5、乙方开业所需商品,在付清货款后,由甲方负责提供,配货清单经甲乙双方在交验后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6、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所需商品,应提前天向甲方提出订货计划书(调入单),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即按计划供货,订货金额¥:以上当天配送。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后,应书面通知甲方,

如发现货物与订货计划书(调入单)不符或有质量问题,可在收到货物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该货物。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甲方提供的全部价格均当地配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

8、甲方每个季度都会按乙方的经营业绩向乙方提供新系列产品让乙方根据经营场所的空间选择销售,由乙方选择的货物原则上不予调换,乙方认为确须调换,应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调换。

9、乙方有协助甲方打击假冒商标及其代理品牌系列商品的义务。

10、合同签订后,乙方如逾期交纳保证金,本协议顺延生效。

五、协议期限、续签、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长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协议。

3、本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续签协议,本协议自然终止。

4、双方协议未终止前,甲方如中断供货或停止乙方所持有特许专营权,乙方有权经法律途径追究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一切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自然终止或解除,乙方必须结清与甲方的财务往来,乙方不再拥有本协议授的任何权利,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撤除并归还甲方的商标标识、图案、授权资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的甲方及代理品牌系列商品限三个月时间自行处理,三个月后乙方不得再销售甲方商品。

六、其他

1、在乙方所在省、直辖市内,甲方有权按市场需求设立其他加盟商和总代理商(地区办事处),委托总代理商(地区办事处)的供货、调货、检查及服务行为视同为甲方行为。

2、甲方加盟章程中所展示的各种市场预测资料不能作为本合同的依据及相关事项或补充条款,仅仅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表: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特许专营加盟合同 篇2

宜家工坊加盟合同书

甲方:合肥宜家工坊连锁机构                      签约地址:

乙方:                                          签约时间: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自愿经营甲方的宜家工坊加盟店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第一章 授权许可的内容、区域、范围、期限

第一条:乙方所加盟的宜家工坊店址位于       省      市(县)     路       号,为独立门市,(为              物业内)。

第二条:此店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此店正式定名为“宜家工坊          店”。

第四条:甲方允许乙方在此店使用宜家工坊统一商标、标示、字号、经营方式及经销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在甲方品牌标识及形象下经营其他同类商品,不得在此店内经营其他商品。

第六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授权区域以外任何地方开设卖场或经营同样业务。

第七条:授权期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年有效。截止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形象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品牌形象的装修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开业经营。

第二条:乙方在售卖中必须执行甲方规定的销售指导价格(甲方规定的区域差价除外)。

1.零售价:执行甲方规定的地区统一指导价;

2.促销价:大型的促销活动乙方必须执行甲方规定的统一促销价。

第三章 费用

第一条:加盟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加盟保证金        元,一笔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在合同结束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6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二条:加盟费: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加盟费         元,一笔汇入甲方指定帐号。此加盟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品牌推广建设费

1、 甲方承担费用项:

A、对乙方加盟店的考察费;

B、全省范围的品牌广告费;

C、卖场空间设计费;

D、卖场空间布置所需海报、及各类标贴费;

E、卖场空间布置所需POP的设计费用。

2、乙方承担费用项:

A、卖场装修费;

B、商场收取的入场、赞助费,或专卖店租赁费;

C、员工的工装、胸牌、培训等费用;

D、卖场空间布置所需POP按甲方设计要求的制作费;

E、卖场统一购物袋、贵宾卡、物价签等其他杂费。

第三条:运费

1、正常业务下发往乙方的所有商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2、正常业务下乙方退回甲方商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3、由于甲方操作失误导致的错发运费由甲方承担;

4、由于运输途中发生的商品破损、丢失,甲方概不负责,应由乙方追究相关物流企业责任。

12、派出市场督导人员对乙方市场营业标准、价格、商品进销存及特卖情况等进行监督辅导。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授权商品;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从任何第三方购买与甲方类同或有冲突的商品;

2、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及规定装修终端卖场,并负责其费用;

3、在签定本合同时立刻确定经营甲方商品的操作人员,并向甲方推荐合适的员工接受培训;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执行大型市场促销、价格调整及特卖活动;

5、乙方须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商标、招牌、广宣等;

6、乙方自己制定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名称、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时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以保持甲方的声誉及形象;

7、乙方须定期向甲方上报商品进销存报表、市场营业报告及竞争品牌的市场动向;

8、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市场计划、商品资料、培训教材、各类报表、档案、供货价格、商品组合、促销方案等一切有关“宜家工坊”品牌经营的文件、信息保密。否则视为违约。

特许专营加盟合同 篇3

一、合同各方

授权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独家经营甲方的“______________”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______________区域内成为“______________”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

2.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______________”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__________万元。

4.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5.甲方将“______________”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4.5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6.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7.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8.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______________”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______________”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四、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_______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

4.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 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五、促销与广告

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甲方进行 “______________”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______________”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乙方单独进行“______________”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4.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六、培训与指导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7.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______________”品牌,或以“__________”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八、竞争限制

1.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______________”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

2.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______________”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3.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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