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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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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求职证号:___________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文件中有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经书面自请,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第二条 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内负责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乙方认可的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乙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保留失业人员身份。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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