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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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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权 人:_______________

借款保证合同(4篇)

保 证 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 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二、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编号 _______________的《 _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____个月,自 ________至 ________止。

三、保证期间为 _______________(全程/阶段性)担保。

四、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_____%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壹式 ____份,债权人、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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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住所:

或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编号:

建设宅艮彳亍青岛市分争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向中国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

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

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三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大写)——元。贷款期限为——年

零——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年一—月

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

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及利息(包括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信用卡透支本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

效力。

第六条 抵押期间,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

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沙¨九应

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或质

押权利。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借款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

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木息,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

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第…·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

甲方应重

一旦发牛

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

/乙种处理方法司书(选择:

——、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木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亡述第——种处理方法。

第八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木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上:述第 种处理方法。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

任。

损害赔偿金应

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

第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

他方式处分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债权,或经乙方书面同意,重新提供新的抵押或质押。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 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f氏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时,乙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依法处

分抵押物:

—一、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训亏i个月(包括训—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木息、信用

—卡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1,i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

天内(以挂号寄出日引司为准),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木息和相关费用白

三、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歹e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

遗赠人、{隘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腹行借款合同的:

其继承人、

四、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卜条、第十…‘—条约定

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乙方解除借款合同并未获清偿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本合同第——条所列抵押物用:厂抵

押,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

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i句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

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借款人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清偿借款人信用卡帐户透支本息;

五、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及信用卡透支本息,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若所得价款不是

一、,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二、本合同甲方为·个人的,经甲方签、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羞公章。

同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

、/6㈨@有共有人时,共有人是个人的,经共有人签;共有人是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经共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共有人(签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甲方(签或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

或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年

签订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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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卞丁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向中国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保证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住所:

或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编号:

建设宅艮彳亍青岛市分争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向中国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

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

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三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大写)——元。贷款期限为——年

零——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年一—月

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

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及利息(包括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信用卡透支本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

效力。

第六条 抵押期间,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

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沙¨九应

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或质

押权利。

第七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借款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

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木息,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

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第…·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

甲方应重

一旦发牛

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

/乙种处理方法司书(选择:

——、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木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亡述第——种处理方法。

第八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木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上:述第 种处理方法。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

任。

损害赔偿金应

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

第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

他方式处分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债权,或经乙方书面同意,重新提供新的抵押或质押。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 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f氏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时,乙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依法处

分抵押物:

—一、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训亏i个月(包括训—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木息、信用

—卡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1,i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

天内(以挂号寄出日引司为准),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木息和相关费用白

三、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歹e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

遗赠人、{隘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腹行借款合同的:

其继承人、

四、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卜条、第十…’—条约定

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乙方解除借款合同并未获清偿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本合同第——条所列抵押物用:厂抵

押,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

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i句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

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借款人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清偿借款人信用卡帐户透支本息;

五、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及信用卡透支本息,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若所得价款不是

一、,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二、本合同甲方为·个人的,经甲方签、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羞公章。

同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

、/6㈨@有共有人时,共有人是个人的,经共有人签;共有人是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经共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共有人(签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甲方(签或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

或授权代理人(签): 签订日期: 年

签订日期: 年

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2019借款保证合同(4) | 返回目录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范本(1)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范本(2)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让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或授权代理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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