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受让方:李ⅩⅩ
广州市 大众贸易 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张ⅩⅩ出资1.5万元, 出资 万元共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出资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转让方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50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李ⅩⅩ ,转让金额为1.5万元。
二、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全部付给转让方。
三、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起,张ⅩⅩ、李ⅩⅩ、 、 , 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并享有股东权益。各股东新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张ⅩⅩ 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 李ⅩⅩ 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 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四、至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和受让股东均已认可,并已经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五、公司经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六、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股东自转让出资之日起,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七、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条款:
九、本合同一式 5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让方:
李ⅩⅩ 住 址:大德路1号 住 址:中山三路1号
其他股东签字:
张ⅩⅩ
公司章
日期
转让方: 孙艳 杨昌森 受让方: 杨清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现就转让方在 广州记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 孙艳 股东将原出资 4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90%)的部分(或全部) 45 万元转让给杨清秀,转让金额为 45 万元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的部分(或全部)万元转让给 杨清秀 ,转让金额为5 万元
二、 20xx 年 月 日前,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 50万元全部付给转让方。
三、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双方均 已认可。从 年 月 日起 成为本公司的 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 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五、 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 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条款:
八、本合同一式 四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其他股东签名(盖章): 201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具体以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个,企业法人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个,事业法人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个。分别为: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 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出资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万元。
____出资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签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协议时间: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君华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受让方:喻良厚,身份证号码:4301249 (乙方)
喻名胜,身份证号码:4301244 (乙方)
李国军,身份证号码:4301240 (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事宜,于20xx年4月28日在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6-08室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90万元,包括在宁乡县玉潭镇金沙路54号的房产)99%的股份,•以89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金额人民币60万元,并由甲方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29万元由乙方在办理好公司内部股东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付清。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笔转让股金后,同时将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乙方存档。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房屋产权)是甲方在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房屋产权),对宁乡县玉潭镇金沙路54号的房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房屋产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以及债权债务。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合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继续有效。
2、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时,经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现就转让方在盘锦银都工贸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事粗订立如下条款:
一、转让方 将其原货币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金为人民币 万元。
二、 年 月 日,受让方将转让金人民币 万元全部支付给转让方。
三、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双方均已认可。自 年 月 日起,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五、 自转让出资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七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受让方签名(盖章):
转让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现就转让方在 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 同意 股东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全部/部分 万元转让新股东 ,转让金 万元。
二、 同意 股东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全部/部分 万元转让新股东 ,转让金 万元。
三、 同意 股东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全部/部分 万元转让新股东 ,转让金 万元。
四、 自签字之日,受让方需将转让金全部付给转让方
五、 至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各方均已认可。
六、 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七、 自转让后退出股东会。
八、 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他约定条款:
十、 本合同一式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广州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出资转让方(甲方):
出资受让方(乙方):
甲方及其他股东于 年 月 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甲方出资为人民币 元。现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就甲方出让其出资 万元给乙方一事达成下列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决议同意甲乙方出资转让(见公司股东决议);
二、甲方在 公司的出资 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 万元出资的转让;
三、乙方在协议订立之日起 日内支付甲方转让金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出资的变动不影响 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动;
五、甲、乙双方负责协助公司办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变更手续,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提请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决议(变更股东名称内容)以及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自股东变动之日起30日内);
六、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之后起,甲方与 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变更登记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受;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 公司留贰份,甲、乙双方留壹份。
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